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20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20-06-17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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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心爱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W23TXA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保健食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213日,本局根据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综合执法字【202006-003号),对当事人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商品。20202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5731735号“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使用在第10类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医用手套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90813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5731735号“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成立于 201698日,住所位于迁安市建昌营镇小庄子村,从事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等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8226日至2020112日从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13次购进了标称“飘安”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共370包,规格均为每包20个,购进款共计512元,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的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上,标明上述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主体颜色分别为蓝色、粉色、紫色及黑色四种颜色,规格均为每包20个,批号分别为2018010220180318201708022018091520181101201903152019040920190912201908192019091220191102;同时注明:“客户:迁安市心爱药店”“注册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2840367号”“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等内容。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确认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128日、202022日假冒产品确认声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产品以蓝色为主,少量白色,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批号编排是以产品代码006*年月日形式,产品初包装数量为10只装或单只包装,小包装的包装形式从未有过20只。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称“飘安”口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中确认的合法产品特征不符,均为假冒产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第5731735号“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称“飘安”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商品。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销售医疗器械,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采购、收货与验收的规定要求。当事人采购上述侵权口罩医疗器械商品,索取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以及销售人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书,但未索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购进、销售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商品具有过错责任。至2020216日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侵权“飘安”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商品已售出65包,售价为2/包,售货款共130元,剩余305包当事人自用。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商品违法货值为740元。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2020213日,本局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综合执法字【202006-003号),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为涉嫌假冒的事实。

     2.2020211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确认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128日、202022日假冒产品确认声明,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标称“飘安”口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中确认的合法产品特征不符的事实;

     3.2020211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确认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第5731735号“飘安PIAOAN”商标注册证,证明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5731735号“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4.2020423日,当事人提供的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飘安”口罩主体颜色为蓝色、粉色、紫色及黑色四种颜色,商品标注为“一次性使用口罩”,批号分别为2018010220180318201708022018091520181101201903152019040920190912201908192019091220191102,规格为20/包及购进数量的事实。

     5.20203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侵权“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商品共370包,已售出65包,售价为2/包,售货款共130元,剩余305包全部自用。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商品违法货值为740元的事实。

    6.20204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20206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0-14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医疗器械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实际售出数量较少,且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因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付震生、赵军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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