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秦皇岛秦迅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
经营范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销售、安装、维修;其他机械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电梯及配件检测服务:电梯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后方可经营)。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秦皇岛市*******
当事人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许可参数:V≤6.0米每秒。
2020年7月9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小区电梯(梯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电梯导靴无油杯,本局于当日下达迁安市市监特令〔2020〕(15-01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2020年7月13日前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20年7月17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与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迁安市花园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2年,维保电梯共20部,维护保养费72000元/年,其中包括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的电梯(梯冀QAS0386),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梯冀QAS0386电梯的使用单位,当事人为梯冀QAS0386电梯的维保单位。2020年6月26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对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的电梯(梯冀QAS0386)进行半月维保时,发现该电梯轿厢上导靴的油杯损坏,因现场没有备件,当场进行拆除作业后,就在维保记录第13项“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填写了“是”,由于维保人员疏忽,配件未进行安装。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保,于2020年7月17日被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的电梯(梯冀QAS0386)轿厢上导靴的油杯进行了安装,问题已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当事人为花园小区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收取维护保养费为年费,无法计算2020年6月27日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电梯(梯冀QAS0386)维护保养的费用,本局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0年7月9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迁安市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迁安市市监特令〔2020〕(15-01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本局依法对涉案电梯检查情况,当事人维保的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电梯(梯冀QAS0386)导靴无油杯,本局要求当事人2020年7月13日前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2.2020年7月14日,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物业的委托书复印件,证明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涉案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
3.2020年7月14日,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等相关权限与资格的事实;
4. 2020年7月14日,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的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019年度的定期年度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涉案电梯的目前使用管理单位为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且上述电梯在合格有效期内运行使用的事实;
5.2020年7月14日,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证明了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为迁安市花园小区电梯维保单位的事实;
6.2020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电梯(梯冀QAS0386)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2020年6月27日)照片,证明了维保记录第13项“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是”的事实;
7.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上述员工具有从事特种设备相关作业资格的事实;
8.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等相关权限与资格的事实;
9.2020年7月14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迁安市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本局依法对涉案电梯检查情况,当事人维保的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电梯(梯冀QAS0386)导靴上油杯已安装,问题已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的事实;
10.2020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6月27日对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的电梯(梯冀QAS0386)维保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11.2020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佳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公司与当事人签订花园小区电梯维保合同,当事人在2020年6月27日对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的电梯(梯冀QAS0386)维保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2020年8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特设听告〔2020-15〕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附件A1中,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十三项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导靴上油杯的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事宜,油杯无泄漏。本案中,当事人在维护保养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的电梯(梯冀QAS0386)时,由于维保人员疏忽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换导靴上油杯,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田樱
审核人:郝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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