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4-4号

发布日期: 2023-05-12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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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迁安市铠聚一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7LB1E193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2-03-14

    法定代表人:郝一平

    身份证号码:110*************26

    联系电话:158******84

    经营范围: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迁安市铠聚一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君和购物小镇A3-610对迁安市铠聚一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由于当事人的办公场所上不了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一起到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3室南侧的电脑上,对该公司的网站宣传内容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开办的网校网页上有“公共英语三级,绿色通道一次通过”等宣传内容。2023年3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2023年4月7日,本局立案调查。2023年4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进一步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开办的网校网站名称:铠聚一方;主办单位:迁安市铠聚一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主页域名:www.kjwx.vip;备案号:冀ICP备2022013113号,网站标题:铠聚网校-Powered By  EduSoho。在网站输入https://www.kjwx.vip/,点击搜索,网页顶端显示“铠聚网校-Powered”。

    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办的网络培训学校,从2022年5月1日开始在“铠聚网校”网页上宣传“大学英语三级通关取证,公共英语三级绿色通道、一次通过,学位英语三级通关取证”等内容。该网站的外包单位是:北京星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网页中发布的宣传内容是北京星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编辑发布的。当事人称:“做了几个月英语三级培训,收费分7998元和1998元两种,收费1998元的,就是培训;收费7998元的,签订不过退费的协议,三期不过退全款。大约招了50个左右的学员,累计收了多少培训费说不准。所收培训费打到迁安市铠聚一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号码:1726024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对公账号。公共英语三级绿色通道,一次通过,意思是对学员有个前期测试,如果测试通过,基本能考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3月24日因举报被检查核实,2023年4月7日,本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称网站运营费用,使用域名,外包(广告、业务配套)费用是3万元/年,外包商按流量收取费用,具体广告费用是1万元,其它费用2万元,付出的广告费用没有票据。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是1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郭**的实名举报信证明了本案的线索来源、及当事人涉嫌对通过考试、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2、 2023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本局623室南侧的电脑上,对当事人的网站宣传内容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铠聚网校”网页上宣传“大学英语三级通关取证,公共英语三级绿色通道、一次通过,学位英语三级通关取证”等内容广告的事实。

    3、2023年3月29日、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办的网络培训学校,从2022年5月1日开始在“铠聚网校”网页上宣传“大学英语三级通关取证,公共英语三级绿色通道、一次通过,学位英语三级通关取证”等内容、及宣传内容是北京星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编辑发布的、广告费用是10000元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劳务外包合同、网站维护外包合同、北京星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涉案广告制作发布者是北京星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6、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吴佳林的身份证复印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7、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网站服务老师与学员的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收培训费打到迁安市铠聚一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号码:172602411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发布对通过考试、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5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3〕1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广告领域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办的网络培训学校,在“铠聚网校”网页上宣传“大学英语三级通关取证,公共英语三级绿色通道、一次通过,学位英语三级通关取证”等内容,是对通过考试、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在“铠聚网校”网页上宣传,引起了投诉举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范畴,没有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更不适用“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 号)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 号)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 号)—30《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一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裁量幅度在1.6万元至2.4万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涉嫌发布对通过考试、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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