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安市*********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EE2G
住所(住址):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50
联系电话:15**********67
联系地址: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水果、蔬菜、生肉、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8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编号为202303072142007处理单反映的问题对位于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兴安大街中********的迁安市*********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的“正大秦皇牌秦皇”鸡肉丸和“中雪牌”油炸糕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我局局长批准,于2023年04月10日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开始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于2023年2月10日开始由店员口述告知消费者销售价格的方式,销售“正大秦皇牌秦皇”鸡肉丸和“中雪牌”油炸糕。2023年3月8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编号为202303072142007处理单反映的问题对位于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的迁安市**********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的“正大秦皇牌秦皇”鸡肉丸和“中雪牌”油炸糕未标明价格,也未使用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正大秦皇牌秦皇”鸡肉丸和“中雪牌”油炸糕的事实;
2、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正大秦皇牌秦皇”鸡肉丸和“中雪牌”油炸糕的事实。
3、 2022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4、 2022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取得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2022年4月3日,当事人出具的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身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价格法》-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5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张建华 董克佳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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