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01〕10号
当事人:迁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住所:迁安市钢城大街与和平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370*********
联系电话:1*******
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各类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玩具、文体用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配件、通讯器材、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珠宝首饰(不含钻石)、工艺品(不含文物)、家用电器、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农机配件、汽车配件、家具、电子产品、制冷、空调设备;以下商品的零售:盐、酒、国内版图书、一类医疗器械及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场地和柜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及违禁品);餐饮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商品展销服务;家用电器、家具、电子产品、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各类食品制售;家政服务(不含中介式家庭服务);清洁服务;室内环境检测服务;旧家用电器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9年11月5日,本局按照服装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安排,委托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优依行”牌男T恤、“卡梵朵”牌裤子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19年12月1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优依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优依行”牌男T恤9件(型号规格:面/里料:100%聚酯纤维XXXXL B类 合格品),购进价79元/件,购货款711元,销售价118元/件;2019年10月7日,从石家庄启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卡梵朵”牌裤子9条(型号规格:面料:锦纶85%氨纶15% 里料:牛奶纤维85%氨纶15%3XL B类 合格品),购进价43.5元/条,购货款391.5元,销售价48.6元/条,在迁安市钢城大街与和平路交汇处西北角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019年11月27日,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分别签发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中“优依行”牌男T恤《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111QG0233,检验结论:该样品按FZ/T73022-2012《针织保暖内衣》、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针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检验不合格。“卡梵朵”牌裤子《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111QG0232,检验结论:该样品按FZ/T73022-2012《针织休闲服装》、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针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检验不合格。2019年12月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至立案时止,“优依行”牌男T恤已售出6件,剩余3件未售出(含备样1件),销售收入708元,从中获利234元。“卡梵朵”牌裤子已售出6条,剩余3条未售出(含备样1条),销售收入291.6元,从中获利30.6元。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1499.4元,违法所得264.6元。至2019年12月24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服装进行抽检的事实。
2.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资质。
3.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为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检验报告》编号:JZ190111QG0233;检验结论:该样品按FZ/T73022-2012《针织保暖内衣》、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针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Z190111QG0232;检验结论:该样品按FZ/T73022-2012《针织休闲服装》、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针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检验不合格。
4.2019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5.2019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优依行”牌男T恤9件,购进价款79元/件,已售出6件(含抽检1件),销售价款118元/件,销售收入708元,剩余3件未售出(含备样1件);“卡梵朵”牌裤子9条,购进价款43.5元/条,已售出6条(含抽检1条),销售价款48.6元/条,销售收入291.6元,剩余3条未售出(含备样1条)的事实;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6.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7.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2020年1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20-0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质量不合格服装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购进时并不知道该服装为不合格商品,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情形,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优依行”牌男T恤(型号规格:面/里料:100%聚酯纤维XXXXL B类 合格品)3件、“卡梵朵”牌裤子(型号规格:面料:锦纶85%氨纶15% 里料:牛奶纤维85%氨纶15%3XL B类 合格品 )3条;
2.没收违法所得264.6元;
3.罚款1873.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赵国 蔡广增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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