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01〕18号

发布日期: 2020-01-23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0118

    当事人:迁安市厚众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经营场所: 迁安市祺光大街2517号(河畔人家底商)

    经营者:王丽辉,女,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迁安镇*********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生肉、蔬菜、水果)、儿童玩具、文具用品、针纺织品、生活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111日,本局按照日用洗化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安排,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液馨香”牌香氛洗衣液进行抽检。2019112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被抽检产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1912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9116日,当事人购进“液馨香”牌香氛洗衣液15桶(型号规格:3kg/桶;生产日期:2019-10-30),购进价款9.5/桶,销售价格9.9/桶,购进价款合计142.5元,在迁安市祺光大街2517号(河畔人家底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0191129日,检测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液馨香”牌香氛洗衣液签发《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211HG0124,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检验不合格。20191210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至立案时止,当事人销售的“液馨香”牌香氛洗衣液已全部售出(含抽检1桶),销售收入148.5元。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48.5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未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主体信息。当事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111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液馨香”牌香氛洗衣液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19112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液馨香”牌香氛洗衣液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液馨香”牌香氛洗衣液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3.201912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祺光大街2517号(河畔人家底商)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1912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被抽检产品进销情况的事实。

    5.2019122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19122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01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20-0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液馨香”牌香氛洗衣液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中间幅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29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赵国 沈文

审核人:李劲松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