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01〕14号

发布日期: 2020-01-22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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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0114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东奎水暖器材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迁安镇张各庄村乐富街41

    经营者:张川,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经营范围:水暖、卫生洁具、厨具零售。

    201911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安排,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2019112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191217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91115日,当事人从唐山鸦鸿桥批发市场购进“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5台(制造商:中山市东风镇欧谦电器厂,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置业路12号,型号:JZT-W105 合格),购进价220/台,销售价380/台。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在迁安市迁安镇张各庄村乐富街41号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购进价款合计1100元。2019112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Z190211TJ026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1210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至立案时止,当事人销售燃气灶1台(抽检样品),销售收入240元,20191122日退回供货方3台,剩余抽检的备样1台未售出。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为1760元,违法所得为20元。当事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能提供销售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退货票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112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2019112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为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检验资质的事实。

    3.201912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迁安镇张各庄村乐富街41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0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和委托人提供的进货、退货票据复印件,证明了被抽样检验燃气灶进销情况的事实。

    5..20201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01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01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0-01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中间幅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型号:JZT-W105);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罚款29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向伟 宋颖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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