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01〕26号
当事人:迁安市元艺爱亲孕婴用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经营场所:迁安市和平路南段东侧
经营者:王元艺;女,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
住址:河北省迁安市*********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预包装食品、生活日用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化妆品、儿童玩具零售,按摩服务、家政服务(不含职业介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1月26日,本局按照婴儿用品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安排,委托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启蒙佳”牌婴儿亲肤洗衣液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19年12月3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15日,当事人从广州市魔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启蒙佳”牌婴儿亲肤洗衣液42瓶(型号规格:2kg 合格),购进价10元/瓶,购货款420元,在迁安市和平路南段东侧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14元/瓶。2019年12月8日,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211HG0218,检验结论:该样品按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检验不合格。2019年12月27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至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止,已售出41瓶,剩余1瓶未售出(备样),销售收入574元,获利164元。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88元,违法所得164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1月26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洗衣液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19年12月8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启蒙佳”牌婴儿亲肤洗衣液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洗衣液为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检验资质。
3.2019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0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启蒙佳”牌婴儿亲肤洗衣液42瓶,购进价款10元/瓶,已售出41瓶,销售价14元/瓶,销售收入574元,剩余1瓶未售出(备样)的事实;
5.2020年1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事实。
6.2020年1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启蒙佳”牌婴儿亲肤洗衣液42瓶,购进价款10元/瓶的事实。
2020年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20-01〕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洗衣液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购进时并不知道该洗衣液为不合格产品,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情形,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启蒙佳”牌婴儿亲肤洗衣液(型号规格:2kg 合格)1瓶;
2.没收违法所得164元;
3.罚款72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赵国 蔡广增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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