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14〕64号
当事人:唐山宽广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国内版图书、音像制品、烟草制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通讯终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产品、文具用品、食用农产品、花卉、体育用品、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珠宝首饰、工艺品、汽车零配件、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零售;普通货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柜台租赁;清洁服务;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停车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08月10日,本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委托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调皮宝”电热蚊香液(生产日期:2020-03-12)、“卫莹”天然植物洗衣皂(生产日期:2020-04-18)以及“超威贝贝健”电热蚊香液(生产日期:2018-02-25)进行了抽检。2020年10月9日本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00108HG0266、报告编号:JZ200108HG0270及报告编号:JZ200108HG0264,以上被抽检的三种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1日,本局将以上三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对调皮宝”电热蚊香液(生产日期:2020-03-12)、“卫莹”天然植物洗衣皂(生产日期:2020-04-18)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2020年10月16日唐山宽广超市有限公司对“超威贝贝健”电热蚊香液检验结果向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天津市惠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超威贝贝健”电热蚊香液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SW2020(迁安)002复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企业标准的“调皮宝”电热蚊香液、不符合Q/CWXS38-2019《0.62%四氟甲醚菊酯电热蚊香液》标准的“超威贝贝健”电热蚊香液以及不符合QB/T2486-2008《洗衣皂》标准的“卫莹”天然植物洗衣皂。2020年10月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 成立于2016年03月25日,从事生活日用品等商品销售,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燕山南路天洋广场1号楼地下B1-001号,当事人称于2020年4月28日购入被抽检批次“调皮宝”电热蚊香液12盒,购入价29.5元/盒,合计354元,销售价格29.9元/盒,至2020年8月10日抽检时以每盒29.9元的价格销售7盒,抽检时以每盒29.9元的价格销售给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盒,其余3盒已于2020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前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称被抽检批次“卫莹”天然植物洗衣皂于2020年7月21日购入30包(每包4块),购入价9.5元/包,合计285元,2020年8月10日,抽检时以每包16.8元的价格销售给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包,其余28包已于2020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前以每包16.8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称于2020年6月29日由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购入抽检批次”超威贝贝健”电热蚊香液45盒,购入价23元/盒,销售价24.9元/盒,我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抽样检验前以每盒24.9元的价格销售了38盒,抽样时以每盒24.9元的价格销售给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盒,其余的已于2020年10月11日前全部销售完。当事人不能提供准确的进货来源,无法追溯。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83.3元,违法所得30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08月1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手我局委托对唐山宽广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调皮宝”电热蚊香液(生产日期:2020-03-12)、“卫莹”天然植物洗衣皂(生产日期:2020-04-18)以及“超威贝贝健”电热蚊香液(生产日期:2018-02-25)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
2.2020年08月2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编号为JZ200108HG0266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00108HG0264以及报告编号:JZ200108HG0270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3.2020年10月9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转办单【2020】第006号,证明了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接到报告编号:JZ200108HG0266、报告编号:JZ200108HG0270及报告编号:JZ200108HG0264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0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抽检商品,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5.2020年10月16日唐山宽广超市有限公司向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证明了唐山宽广超市有限公司对报告编号:JZ200108HG0264的“超威贝贝健”电热蚊香液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的事实;
6.2020年11月23日天津市惠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SW2020(迁安)002复议,证明了当事人复检的超威贝贝健”电热蚊香液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7.2020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调皮宝”电热蚊香液于2020年4月28日购入12盒,购入价29.5元,合计354元,销售价格29.9元/盒,于2020年10月11日前全部销售完。2020年8月10日被抽检批次“卫莹”天然植物洗衣皂2020年7月21日购入30包(每包4块),购入价9.5元/包,合计285元,于2020年10月11日前以每包16.8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0年6月29日由迁安市力聚商贸有限公司购入抽检批次超威贝贝健”电热蚊香液45盒,购入价23元,销售价24.9元/盒,已于2020年10月11日前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种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为1983.3元,违法所得309.3元的事实;
8.2020年10月1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受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2020年12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20-14〕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热蚊香液、天然植物洗衣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电热蚊香液、天然植物洗衣皂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规定,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9.3元;
2.罚款3190.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李满力 张晓强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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