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企管处〔2020〕12-19号
当事人:王*光
原籍:河南省*********185号
现住址:迁安市木厂口镇***村
身份证号:4105********19625x
联系电话:186*****480
联系地址:迁安市木厂口镇***村
2020年9月29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光涉嫌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迁安市木厂口镇***村开办一家废品收购站。于2020年10月9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6月,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迁安市木厂口镇***村经营废品收购站,从事生活性废品收购的经营活动。至2020年10月10日被查获时止,收购废品废纸箱3吨价款350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缴纳税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木厂口镇***村其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确有开办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场所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0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木厂口分局对王*光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开办废品收购站的时间是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10日,收购废品废纸箱3吨价款350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缴纳税金的事实。
3、2020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0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企管听告〔2020〕12-19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开办废品收购站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其经营时间较短,未产生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作为处罚裁量的从轻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所指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处行政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三宝、杨学军
审核人:王小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