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市规处〔2020〕11-3号

发布日期: 2020-04-23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 张少存,男,汉族,群众

     身份证号码:130226************

     联系电话:131********

     原住址:河北省迁安市*********

     现住址:河北省迁安市*********

      202003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办饲料经销处,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202031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00102日开始,投资80000元,租用门市两间(每年租金5000元),擅自在迁安市杨各庄镇青山院村开办饲料经销处。至20200318日止,当事人从秦皇岛正大饲料厂购进猪饲料15吨,每吨购进价格5000元,共用款75000元,已销售出了猪饲料3吨,每吨销售价5200元,营业额15600元,从中获利600元。当事人开办饲料经销处没有详细的进销货记录或凭证,未缴纳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03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杨各庄镇青山院村当事人开办的饲料经销处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开办饲料经销处且正在营业的事实。

      2. 202003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各庄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开办饲料经销处的时间是20200102日至2020318日止,共有营业收入15600元,违法所得600元的事实。

     3. 20200319日,当事人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04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市规处告〔20201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当事人无照开办饲料经销处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应作为处罚裁量的从轻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处行政罚款1400元,合计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李向齐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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