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杨各庄镇军平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C89J665
经营场所:迁安市杨各庄镇鸡鸣庄村
经营者:代秀平
身份证号码:130283***********
联系电话:.187********
联系地址:迁安市杨各庄镇鸡鸣庄村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产品、水果、蔬菜、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杨各庄镇鸡鸣庄村的迁安市杨各庄镇军平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京伟”牛二陈酿酒白酒的外包装、装潢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涉嫌经销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商品。2020年10月2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中旬,当事人以8.5元/瓶的价格,从一个自称叫李会生(同音)的送货车上购进纸箱包装的“京伟”白酒2箱,每箱12瓶,每瓶500ml,酒精度:42%vol,共用款204元。同日开始在迁安市杨各庄镇军平商店内销售。该“京伟”白酒标签主体颜色为绿色底色,黄色边框,标签最上方中间部位有 “京伟”商标,商标右侧为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商标左侧为“新一代”三个汉字;商标下方为“牛二陈酿酒”五个汉字,其中“牛”字是软笔手写体行书汉字, “牛二”两个字是黑颜色手写软笔书法汉字 , “陈酿酒”三个字是白边红字的电脑打印隶书字体;汉字下方为一头黄色牛塑像的图片;牛的左侧为该白酒的配料、执行标准、制造商保定玉液春酒业有限公司、产地河北保定等内容;标签的最下方为北京京安门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一区6号楼。标签右下角是商品条形码。当事人经销的“京伟”牛二陈酿酒的外包装、装潢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近似。至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的“京伟”白酒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2瓶,销售额120元,剩余12瓶未售出。当事人购进这批白酒时,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索要进货票据等,未留下供货商任何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准确说明进货时间,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不能说明提供者,没有销售记录和经营账目,没有缴纳过税款。本局认定违法经营额为240元。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2020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销“京伟”牛二陈酿酒白酒的事实。
2.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营业执照、第15615869号“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5]第64号”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证明了该厂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具有一定的影响。
3.2020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经销的“京伟”牛二陈酿酒白酒的实物标签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第15615869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了“京伟”牛二陈酿酒白酒及“牛栏山”陈酿白酒商品外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事实。
4.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产品鉴定证明,证明了涉案“京伟”牛二陈酿酒白酒与其“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近似。
5.2020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销“京伟”白酒的详细情况的事实。
6.2020年10月20日迁安市杨各庄镇军平商店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0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听告〔2020-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违法行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标签主体颜色为绿色底色,黄色边框,标签最上方为注册商标“牛栏山”,商标右侧为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商标下方为“牛栏山陈酿白酒”七个汉字,其中“牛栏山”三个字是软笔行书手写字体黑颜色汉字,“陈酿白酒”四个字是白边红字的电脑打印隶书字体;汉字下方为一头黄色牛塑像的图片;牛的左侧为该白酒的配料、执行标准等内容;标签的最下方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销售热线、服务热线等标签右下角是商品条形码,该商标在2005年被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该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这种包装整体轮廓已为广大消费者认可,该种“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当事人经销的涉案白酒的标签主体颜色为绿色底色、黄色边框与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的绿色底色、黄色边框标签一致;标签中“牛二”“陈酿酒”汉字与“牛栏上”“陈酿白酒”的书写字体、字号、颜色、位置一致;两种标签上黄色牛雕像图片的大小、位置、牛的姿势,以及条形码位置、其他内容的位置也都一致,两者包装标签非常近似。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的包装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其是“牛栏山”陈酿白酒或者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并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鉴于当事人经营额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保定京顺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京伟”白酒12瓶;
3、处行政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1 月2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李向齐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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