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19-03〕10号

发布日期: 2020-01-0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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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19-0310

 

    当事人:迁安市杨店子镇鑫畅孕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社区路西27

    经营者:李玉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装、鞋帽、儿童玩具、学生文具用品、生活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9927日,本局按照抽检工作安排,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新生儿专业纸尿裤”进行抽样检验。20191017日,本局收到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于201911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9918日,当事人从玉田县雅鸿桥宏伟卫生用品购进新生儿专用纸尿垫6包,购进价格是21/包,用款126元。该新生儿专用纸尿垫外包装上标注厂名: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园字样。2019927日,本局按照抽检工作安排,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191017日,本局收到了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编号为JZ190109QG018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按照GB/T28004-2011《纸尿裤(片、垫)》标准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20191024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于20191119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当事人经营的新生儿专用纸尿垫以35.8/包的销售价售出6包,销售额是214.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214.8元,违法所得88.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9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抽检工作单,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新生儿专用纸尿垫及其数量和抽样人对当事人所售产品进行抽样取证的事实;

    2.201910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3.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JZ190109QG0185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4.201911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新生儿专用纸尿垫的销售额共计是214.8元,违法所得88.8元的事实。

    5.201911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等事实。

   201912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19-0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新生儿专业纸尿裤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中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按《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不具有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罚款一般选择中间幅度范围实施处罚”的规定,取中间幅度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8.8元;

  2、处行政罚款429.6元,合计518.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赵江波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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