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处〔2020-04〕3号
当事人: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停车区;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郭文利;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服装、图书、音像制品、保健食品零售;柜台租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北方钢铁物流产业聚集区内(迁安市沙河驿镇北沙窝铺村北京京哈高速K195公里处)的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停车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京宏福牛二”白酒的外包装、装潢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白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涉嫌不正当竞争。2020年9月2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 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从北京天喜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京宏福牛二”三种不同包装的白酒,其中购进500ml白酒2箱,每箱12瓶,共24瓶,进价11元/瓶,用款264元;购进250ml白酒2箱,每箱12瓶,共24瓶,进价7元/瓶,用款168元;购进100ml白酒5箱,每箱12瓶,共60瓶,进价3元/瓶,用款180元;购进白酒共用款612元。 于同日开始销售。 以上三种不同规格的“京宏福牛二”白酒标签标识相同。标签标识为“牛二陈酿”主体颜色为绿色底字,黄色边框,标签最上方中间部位有“京宏福牛二”注册商标,标签右侧为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商标左侧为“京宏福”三个汉字,三个字是软笔行书手写字体黑颜色汉字;商标下方为“牛二陈酿”四个汉字,“牛二陈酿”四个字是白边 “牛二”两字黑颜色汉字,“陈酿”红字的电脑打印隶书字体;汉字下方为一头黄色牛塑像的图片;牛左边为该产品名称:京宏福牛二;配料、执行标准:GB/T27588-2011;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3060701256;制造商北京京宏福酒业有限公司、产地河北保定、地址: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巩固庄村等内容;标签的最下方为北京京宏福酒业有限公司。标签右下角是商品条形码。当事人经销的“京宏福牛二”白酒的外包装、装潢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白酒近似。至查获时止,三种不同规格的“京宏福牛二”白酒销售情况为500ml白酒售出15瓶,销售价每瓶12元,销售额180元,9瓶未售出;250ml白酒售出6瓶,销售价每瓶8元,销售额48元,18瓶未售出;100ml白酒售出2瓶,销售价每瓶4元,销售额8元,58瓶未售出;销售额共计236元。 本局认定违法经营额为720元。当事人经销上述白酒有进货票据、账目,未缴纳税款。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2020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销“京宏福牛二”白酒的事实;
2、2020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经销的“京宏福牛二”白酒的实物照片以及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白酒的对比实物照片,证明了“京宏福牛二”白酒及“牛栏山”白酒商品外包装、装潢的情况;
3、2020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销“京宏福牛二”白酒的详细情况,当事人经销上述白酒设立有经营账目,至查获时止,“京宏福牛二”500ml白酒剩余9瓶,“京宏福牛二”250ml白酒剩余18瓶,“京宏福牛二”100ml白酒剩余58瓶,货值720元的事实;
4、2020年10月10日于水清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事实;
5、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包装装潢彩图,证明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外包装标签整版为注册商标商标的事实。
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投诉书及产品鉴定证明,证明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认为“京宏福牛二”外包装标识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白酒外包装标识相近似的事实;
7、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停车区提供的北京天喜园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8、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停车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 2020年4月17日从北京天喜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京宏福牛二”三种不同包装的白酒,其中购进500ml白酒2箱,每箱12瓶,共24瓶,进价11元/瓶,用款264元;购进250ml白酒2箱,每箱12瓶,共24瓶,进价7元/瓶,用款168元;购进100ml白酒5箱,每箱12瓶,共60瓶,进价3元/瓶,用款180元;购进白酒共用款612元的事实。
2020年1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听告〔2020-0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白酒 标签主体颜色为绿色底色,黄色边框,标签最上方为注册商标“牛栏山”,商标右侧为酒精度:42%vol,净含量有两种,分别是500ml和265ml的;商标下方为“牛栏山陈酿白酒”七个汉字,其中“牛栏山”三个字是软笔行书手写字体黑颜色汉字,“陈酿白酒”四个字是白边红字的电脑打印隶书字体;汉字下方为一头黄色牛塑像的图片;牛的左侧为该白酒的配料、执行标准等内容;标签的最下方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销售热线、服务热线等标签右下角是商品条形码,该种包装整体轮廓已为广大消费者认可。当事人经销的“京宏福牛二”白酒的标签主体颜色为绿色底色,黄色边框与上述“牛栏山”白酒基本一致,标签中黄色牛图片以及汉字的书写位置、内容及书写方式也非常近似。本局认为,标注“牛栏山”商标的白酒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当事人经销的“京宏福牛二”白酒同“牛栏山”白酒外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鉴于当事人经营额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京宏福牛二”500ml白酒9瓶,“京宏福牛二”250ml白酒18瓶,“京宏福牛二”100ml白酒58瓶;
2、处行政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1月27日
编辑人:周志强,朱振香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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