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发布日期: 2020-06-19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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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202016-18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迁安市**********

   20205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场的迁安市迁安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20205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486.1斤塑料袋,进价5.3/斤,购进款2576.33元,至2020519日当事人购进的塑料袋尚未销售。当事人购进的塑料袋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没有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5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的迁安市迁安镇**********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220205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486.1斤塑料袋,进价5.3/斤,购进款2576.33元,至2020519日当事人购进的塑料袋尚未销售。当事人购进的塑料袋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没有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违法所得0元的事实。

    3202051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420205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20206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价格听告字〔202016-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行为和销售产品的标识不符合法定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具备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的标识不符合法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罚款 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孙仲永

审核人:杨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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