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建昌营镇凯奇丝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CUAEM8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建昌营镇福田路北街
经营者:许**
身份证号码: 130************
联系电话:134********
联系地址:迁安市建昌营镇*****
经营范围:化妆品、洗漱用品、个人卫生用品、服装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化妆品的送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美锦染发膏(自然黑)、名匠染发膏、 KAI FENG牌化妆品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也无相应检验合格证明。2020年6月1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 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从石家庄祥龙美容美发用品商城购进购进标注“美锦染发膏(自然黑) 锦致牌 植萃植然黒 净含量;500g*2 制造商: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金盆村永福路9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奥妆20170130 国妆特字 G20101157(自然黑)执行标准:QB/T1978 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标识)2018/08/03 2021/08/02”等字样化妆品20盒,购进价格每盒25元,用款500元;购进标注“名匠染发膏(自然黑) 净含量:70ml*2 保质期:二年 生产批号盒限用日期见编码:(2019/03/31 2021/03/30) 生产许可证:XK16-108 5684 国妆特字G20100890 执行标准:QB/T1978-2004 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厂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等字样化妆品20盒,购进价每盒10元,用款200元;购进标注“KAI FENG牌spray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793 执行标准:QB/T1644 保质有效期:三年 保质期标示于瓶身(2022/12/08合格BS/138) NET:420ml 厂名:东莞市美发化妆品有限公司 厂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黄家坣工业区 ”等字样化妆品10瓶,购进价每瓶10元,用款100元,共用购货款8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也未能提供相应检验合格证明。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利用一辆车牌号冀B*****车辆到迁安市五重安乡更新庄村一个理发部销售上述化妆品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020年6月15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至2020年6月16日被调查时止,已销售标注“美锦染发膏(自然黑)”字样化妆品17盒,销售价格每盒28元,收取售货款476元,尚余3盒未售出;销售标注“名匠染发膏”字样化妆品17盒,销售价每盒12元,收取售货款204元,尚余3盒未售出;销售标注“KAI FENG牌”化妆品7瓶,销售价格每瓶14元,收取售货款98元,尚余3瓶未售出。共计收取售货款778元,获利113元,未缴纳税金。我局认定,本案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940元,违法所得11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注“美锦染发膏(自然黑)”、“ 名匠染发膏”、 “KAI FENG“等字样化妆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事实;
(二)2020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崔庄分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许**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从石家庄祥龙美容美发用品商城购进美锦染发膏(自然黑)20盒、名匠染发膏20盒、 “KAI FENG牌化妆品10瓶。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也未能提供相应检验合格证明。至2020年6月15日被调查时止,已销售了美锦染发膏(自然黑)17盒,销售款476元,还有3盒未销售;销售名匠染发膏17盒,销售款204元,还有3盒未售出;销售KAI FENG牌化妆品7瓶,销售款98元,还有3瓶未售出,总销售收入476元,违法所得113元,未缴纳税金等事实;
(三).2020年6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四)2020年6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向我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0年6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化妆品处告〔2020〕04-1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内容,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当事人经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的行为,扰乱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秩序,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规定的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予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帐的义务。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注“美锦染发膏(自然黑)化妆品”3盒、标注“名匠染发膏”化妆品3盒、标注“KAI FENG牌”化妆品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13元;
(三)罚款28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代海军、张晓强
审核人:周现保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