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3-07〕1号
当事人:迁安市马兰庄镇瑞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
经营场所: 迁安市***********
经营者:*** ,女,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2*********
联系电话:15*************
联系地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生活日用品、化妆品、烟草制品、五金、小家用电器、学生文具用品、儿童玩具、针纺织品、建材、服装、鞋、办公用品、电动工具、计算机、机器配件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马兰庄镇瑞兆超市;许可证编号:JY1130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西马兰庄村;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发证日期:2019年06月05日;有效期至2024年06月04日。
2023年3月27日,我局收到编号为:(1130283***********)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3月23号在***********购买的恰恰藤椒瓜子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6号保质期八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北购超市还在销售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并查处。2023年3月27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其在涉事超市购买上述恰恰藤椒瓜子的相关照片及视频证据。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超过保质期的恰恰藤椒瓜子。现场检查时该超市负责人对投诉人提供的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照片及视频证据无异议,投诉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3年4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27日,我局收到编号为:(1130283**********)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3月23号在*********购买的恰恰藤椒瓜子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6号保质期八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北购超市还在销售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并查处。2023年3月27日, 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其在涉事超市购买上述恰恰藤椒瓜子的相关照片及视频证据。 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超过保质期的恰恰藤椒瓜子。现场检查时该超市负责人对投诉人提供的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照片及视频证据无异议,投诉属实。该超市负责人***确认该食品外包装主要标注有:恰恰 藤椒瓜子 清香麻爽 净含量:108克;保质期:八个月 生产日期:见封口 封口处打印有:H20220716 产地:安徽省合肥市 生产者:恰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1307号等内容。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的该批次恰恰藤椒瓜子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从迁安市博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袋,购进价格是5.5元/袋,共用款22元,销售价是6元/袋。截止调查时止,该批次恰恰藤椒瓜子已全部售出,其中三袋是2023年3月16日前售出,一袋是于2023年3月23日出售给投诉人。我局认定,本案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7日本局收到的编号为1130283**********号的投诉单,为本局提供了案件线索;
2、2023年3月27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涉事超市购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照片及视频证明了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店内已无涉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的事实;
4、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元的事实;
5、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加盟协议,证明了当事人可以使用************名义从事经营的事实;
6、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经营者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3年05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3-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10000元;合计1000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李岩
审核人:张军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