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字〔2019-14〕6号

发布日期: 2020-01-0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啤酒(熟啤酒、特种啤酒)制造(许可生产食品品种以副页为准);货物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130283662246886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迁安市钢城西路南侧(杨店子镇任官营村南);生产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钢城西路南侧(迁安市杨店子镇任官营村南);食品类别:酒类;发证日期:20160729日;有效期至20210728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类别编号:1503,类别名称:啤酒。

    201994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提供线索对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进行检查,经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初步鉴定,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唐冰爽的两种啤酒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19920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61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证明:商标名称:百威英博,专用期限:自2011-08-07起至2021-08-06止;ANHEUSER-BUSCHINBEV S.A.201981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证明: 商标名称:“ABInBev”,专用期限:自2018-04-20起至2028-04-20止;上述公司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系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LLC、比利时国安海斯-布希英博有限公司/ANHEUSER-BUSCH INBEV S.A.的关联公司,其均授权于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和管理其旗下的注册商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201994日,当事人的北酒库房内存放有“唐冰爽啤酒/唐山精酿啤酒13.0 °P”和“唐冰爽啤酒/唐山清爽啤酒8.0 °P”两种啤酒。其中,标签上印有“唐冰爽啤酒/唐山精酿啤酒13.0 °P”字样啤酒库存2543件(箱),规格为12/件(箱),包装装潢与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唐山啤酒特制12.0°P”啤酒近似,瓶体上有“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的浮雕,样式、位置与“唐山啤酒特制12.0 °P”啤酒完全一样;印有“唐冰爽啤酒/唐山清爽啤酒8.0 °P”字样啤酒库存2178件(箱),规格为12/件(箱),包装装潢与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唐山啤酒11 °P清爽”啤酒近似,瓶体上有“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的浮雕,样式、位置与“唐山啤酒11 °P清爽”啤酒完全一样。

    执法人员现场对唐冰爽系列啤酒抽样取证。201999日,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具鉴别书,鉴别结论: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我关联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201999日,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书: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我司啤酒特有的包装、装潢,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原名唐山啤酒厂,为唐山地区最早、最大的啤酒生产商之一,生产的“唐山啤酒”在河北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2002年,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收购唐山啤酒厂。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和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均系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LLC、比利时国安海斯-布希英博有限公司/ANHEUSER-BUSCH INBEV S.A.的关联公司。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唐山啤酒特制12.0°P”啤酒、“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自上市以来该产品包装为玻璃瓶罐装、再用纸箱包装。唐山啤酒特制12.0°P啤酒,其玻璃瓶包装图案颈部瓶贴采用上下蓝色放射线、中间白色色调,中间从上至下依次为蓝色长方形图内嵌白色哈尔冰啤酒文字、蓝色HARBIN字母、黑色唐山啤酒文字要素组成;瓶颈与瓶身连接处为ABInBeV字母与飞鹰图案组成的浮雕;啤酒正面瓶贴采用上银下蓝颜色搭配作为主色调,瓶贴图案由白色冰山图、彩色酒厂与运酒马车图、蓝色长方形图内嵌白色哈尔滨啤酒文字、蓝色HARBIN字母、红色五角星图内嵌白色TUNG字母、黑色唐山啤酒文字、白色特质12.0°P等要素从上至下依次排列组成;瓶身底部为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上述浮雕、色彩、图案与文字的组合运用,系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特有的包装装潢,且应用投放市场在先,并仍在市场上销售,取得良好的市场知名度,该种包装整体轮廓已为广大消费者认可。本局认定,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啤酒/唐山啤酒特制12.0°P”啤酒产品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商品包装、装潢为其特有。当事人生产的这种“唐冰爽啤酒/唐山精酿啤酒13.0°P”啤酒,酒瓶颈部瓶贴采用上下蓝色放射线、中间白色色调,中间从上至下依次为蓝色长方形图内嵌白色唐冰爽啤酒文字、蓝色TANGICY字母、黑色唐山精酿啤酒文字要素组成;瓶颈与瓶身连接处为ABInBeV字母与飞鹰图案组成的浮雕;啤酒正面瓶贴采用上银下蓝颜色搭配作为主色调,瓶贴图案由白色冰山图、彩色运酒马车图、蓝色长方形图内嵌白色唐冰爽啤酒文字、蓝色TANGICY字母、红色五角星图、白色唐山精酿啤酒文字、白色1.0°P等要素从上至下依次排列组成;瓶身底部为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该玻璃瓶包装从瓶颈到瓶底,无论是颜色搭配还是图案、文字、字母要素的样式以及上下位置顺序都与“唐山啤酒特制12.0°P”啤酒包装上的颜色搭配,图案、文字、字母要素的样式以及上下位置顺序酷似,且两种包装瓶的商标浮雕样式、位置完全一样;“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其玻璃瓶包装图案颈部瓶贴从上至下依次为绿色长方形图内嵌白色哈尔冰啤酒文字、金黄色长方形图内嵌绿色HARBIN字母、黑色唐山啤酒文字要素组成;瓶颈与瓶身连接处为ABInBeV字母与飞鹰图案组成的浮雕;啤酒正面瓶贴采用上白下绿颜色搭配作为主色调,瓶贴图案由白色冰山图、彩色酒厂与运酒马车图、绿色长方形图内嵌白色哈尔滨啤酒文字、绿色HARBIN字母、红色五角星图内嵌白色TUNG字母、黑色唐山啤酒文字、白色11度清爽等要素从上至下依次排列组成;瓶身底部为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上述浮雕、色彩、图案与文字的组合运用,系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特有的包装装潢,且应用投放市场在先,并仍在市场上销售,取得良好的市场知名度,该种包装整体轮廓已为广大消费者认可。本局认定,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啤酒/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产品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商品包装、装潢为其特有。当事人经营的这种“唐冰爽啤酒/唐山清爽啤酒8.0° P”啤酒颈部瓶贴从上至下依次为绿色长方形图内嵌白色唐冰爽啤酒文字、绿色TANGICY字母外包金黄色边、白色唐山清爽啤酒文字要素组成;瓶颈与瓶身连接处为ABInBeV字母与飞鹰图案组成的浮雕;啤酒正面瓶贴采用上绿下白颜色搭配作为主色调,瓶贴图案由白色冰山图、彩色运酒马车图、绿色长方形图内嵌白色唐冰爽啤酒文字、绿色TANGICY字母、红色五角星图、白色唐山清爽啤酒文字等要素从上至下依次排列组成;瓶身底部为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该玻璃瓶包装从瓶颈到瓶底,图案、文字、字母要素的样式以及上下位置顺序都与“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包装上的图案、文字、字母要素的样式以及上下位置顺序酷似,且两种包装瓶的商标浮雕样式、位置完全一样。本局认为,标注“ABInBev”、“百威英博”商标浮雕的“唐山啤酒特制12.0°P”啤酒、“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且上市时间先于唐冰爽系列啤酒。当事人生产的“唐冰爽啤酒/唐山精酿啤酒13.0°P”啤酒同“唐山啤酒特制12.0°P”啤酒在外包装装潢上近似,生产的“唐冰爽啤酒/唐山清爽啤酒8.0°P”啤酒同“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在外包装装潢上近似,当事人生产的两种上述啤酒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

     作为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当事人应当知晓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哈尔滨啤酒/唐山啤酒特制12.0°P”、“哈尔滨啤酒/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一定影响的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当事人在同类商品“唐冰爽啤酒/唐山精酿啤酒13.0°P”、“唐冰爽啤酒/唐山清爽啤酒8.0°P”中使用包括有“ABInBeV字母与飞鹰图案”“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字样的酒瓶,和所使用的与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哈尔滨啤酒/唐山啤酒特制12.0°P”、“哈尔滨啤酒/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共同组合,构成一个统一整体,浮雕文字与包装装潢同时使用相互作用,共同起到了商品识别功能。在此种使用情况下,啤酒瓶上的“ABInBeV 字母、“百威英博”文字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可能性显著提高,属于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商业性使用,且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于百威英博或者与百威英博品牌具有关联性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对“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19231 号)确认,在啤酒瓶上突出使用浮雕文字的行为,系将文字使用在商品容器上,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称的“商标的使用”,应纳入《商标法》的规制范围。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唐冰爽啤酒/唐山精酿啤酒13.0°P”、“唐冰爽啤酒/唐山清爽啤酒8.0°P”啤酒,构成对权利人同类啤酒商品“ABInBev”、“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唐冰爽啤酒/唐山精酿啤酒13.0°P”、“唐冰爽啤酒/唐山清爽啤酒8.0°P”啤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在同类啤酒商品上使用与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实施了市场混淆行为。

    当事人于2019530日生产唐冰爽精酿13度啤酒500件(箱),2019612日生产唐冰爽精酿13度啤酒2300件(箱),规格为12/件(箱),库存2543件(箱);2019616日生产唐冰爽清爽8度啤酒2400件(箱),规格为12/件(箱),库存2178件(箱)。当事人所使用的侵权啤酒瓶外购自同一小贩,分三次购进回收瓶共65304个,全部标有“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共用款22856.4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种唐冰爽啤酒全部采用印有“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的回收瓶进行灌装。当事人2019418日与温州联速印刷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印制唐冰爽精酿13度啤酒和唐冰爽清爽8度啤酒所使用的啤酒瓶瓶贴,共用款2688元。其中,8度唐冰爽啤酒印制29000套,单价0.042元,总金额1218元;13度唐冰爽啤酒印制35000套,单价0.042元,总金额1470元。至立案时止,当事人以销售价9.5/件的价格销售给丰润李海友唐冰爽精酿13度啤酒330件(箱),销售额3135元;以销售价9/件的价格销售给乐亭魏晓光唐冰爽清爽8.0度啤酒200件(箱),销售额1800元。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8695.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9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啤酒瓶上标注“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且包装装潢与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唐山啤酒特制12.0 °P”啤酒、“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近似的两种唐冰爽啤酒的事实。

    2201910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30室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唐冰爽清爽8度啤酒2378件(箱);生产唐冰爽精酿13度啤酒2873件(箱),啤酒瓶上标注“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以销售价9.5/件的价格销售给丰润李海友唐冰爽精酿13度啤酒330件(箱),销售额3135元;以销售价9/件的价格销售给乐亭魏晓光唐冰爽清爽8.0度啤酒200件(箱),销售额180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48695.5元的事实。

    3201910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30室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所使用的侵权啤酒瓶外购自同一小贩,分三次购进回收瓶共65304个,全部标有“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共用款22856.4元。唐冰爽系列啤酒全部采用印有“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的回收瓶进行灌装”的事实。

    4201910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30室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2019418日与温州联速印刷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印制唐冰爽精酿13度啤酒、唐冰爽清爽8度啤酒所使用的啤酒瓶瓶贴,共用款2688元,其中8度唐冰爽印制29000套,单价0.042元,总金额1218元;13度唐冰爽印制35000套,单价0.042元,总金额1470元。且明知市场上已经有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唐山啤酒特制12.0°P啤酒”以及“唐山啤酒11°P清爽”在售的情况下仍使用与其包装装潢近似瓶贴”的事实。

    5201910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6、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书,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啤酒瓶上标注“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的唐冰爽啤酒为侵犯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关联司“ABInBev”、“百威英博”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7、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书,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啤酒侵犯其啤酒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使用啤酒的包装、装潢时间上先于当事人的事实。

    8、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标识许可及维权授权,证明了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系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LLC、比利时国安海斯-布希英博有限公司/ANHEUSER-BUSCH INBEV S.A.的关联公司,其均授权于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和管理其旗下的注册商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201910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字〔2019-146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191129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听证会。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上述两种唐冰爽啤酒侵犯“ABInBev”、“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消费者;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侵权啤酒销售数量较小,且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幅度行政处罚情节。

    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瓶上标注“ABInBev”、“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字样浮雕的唐冰爽啤酒与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的“ABInBev”、“百威英博”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唐山啤酒特制12.0°P”啤酒、“唐山啤酒11°P清爽”啤酒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且上市时间先于当事人生产的唐冰爽系列啤酒。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啤酒侵犯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啤酒产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权唐冰爽啤酒(唐冰爽啤酒/唐山清爽啤酒8.0度,1*12*500ml,2178纸箱;唐冰爽啤酒/唐山精酿啤酒13.0度,1*12*500ml,2543纸箱)4721(纸箱)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沈璐 赵继明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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