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迁安农(饲料)罚〔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3-16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

唐山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7AWA3935,法定代表人:郭文广,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扣庄镇安新庄村东。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唐山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送检测编号为NO.NYJ-SL20230013的检测报告,到场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的饲料,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我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329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现场有羔羊犊牛精料补充料962两袋,经调阅其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该批产品共生产50袋,每袋40公斤,共2000公斤,销售了48袋,共1920公斤,剩余2袋。执法人员对剩余2袋羔羊犊牛精料补充料962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交易记录。2022年2月17日制作了询问笔录,该案目前已基本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1份。

2.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询问笔录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现场照片1份。

6.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

7.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8.唐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1份。

9.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授权委托书1份。

12.产品入库单复印件1份。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迁安农(饲料)告〔20231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综合以上条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2021年版)饲料部分序号14,货值为5400元,违法所得为5184元,违法严重程度为“较轻”,自由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壹佰捌拾肆元整(小写:5184元),没收违法产品2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账号:10072483644001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人:王雨坤

审核人:冯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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