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迁安农渔业罚〔2023〕2-2号

发布日期: 2023-05-18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

王林,男,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号:,住址:

20234141823分,迁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迁安市滦河流域燕山桥西岸电鱼。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发现当事人。本机关于2023年4月15日立即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当日19时左右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电鱼,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勘查、询问,发现当事人为3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电鱼,王林提供衩裤1条、电瓶1块、逆变器1个、电抄网1个、连接线1根,3人捕捞渔获物经称重为19.2公斤。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涉案工具等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积极配合。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我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3415日正式立案调查。4月17日制作询问笔录。该案目前已基本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1份。

2.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询问笔录1份。

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现场照片1份。

6.渔获物19.2公斤。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迁安农渔业告〔2023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询问笔录证实系首次违法;渔获物未出售,故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

综合以上条款,适用《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版(渔政部分)序号3、11,同一个渔业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适用承担法律责任较重条款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为“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的”,可以适用“较轻”裁量阶次。裁量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6.4公斤;

2.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账号:10072483644001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人:王雨坤

审核人:冯艳武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