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3-14〕3号

发布日期: 2023-06-2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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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迁安市金家牛羊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0G30QY13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品高

    类型: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2-22号

     注册日期:2021年10月29日

     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含生肉)、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熟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金家牛羊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831988****297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品高,住所: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2-22号,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76325,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6年07月04日。

      2022年7月27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经营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8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2022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证明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经营的抽检该批次牛肉于2022年7月25日在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2-22号迁安市金家牛羊肉店购进。2022年9月1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7月25日。迁安市金家牛羊肉店销售给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牛肉6.8公斤,单价66元/公斤,进货款449元。2022年7月27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经营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08月24日出具编号为NO:SCJ-XCP2022063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仑特罗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采购抽检批次的牛肉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疫合格证明,被检验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该抽检批次的牛肉是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于2022年7月25日在迁安市金家牛羊肉店采购。经查,当事人述称该批次抽检牛肉该店于2022年7月18日17时左右从***家采购,采购60公斤牛肉,购进价格为每公斤60元,但该店不能提供与涉案牛肉相关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材料。2022年7月18日开始销售该批次牛肉的,60公斤全都销售了,销售价是66元/公斤,销售额是3960元,其中销售给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6.8公斤,销售价66元/公斤,销售额449元,其它都是零散销售的没有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27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经营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时制作的抽检单、拍摄的抽检现场照片,证明了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生产日期:2022-07-16的牛肉的事实。

    2、2022年8月24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SCJ-XCP20220637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明了经抽样检验,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生产日期:2022-07-16日的牛肉经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2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受委托人***作了询问笔录,证明了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2022年7月25日从迁安市金家牛羊肉店购进生产日期:2022-07-26的牛肉6.8公斤,单价66元/公斤,进货款449元。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已经销售了抽检批次的牛肉6.8公斤(包括抽检的2.426kg),售价:75.8元/公斤,销售额515.44元,获利66.4元的事实。

    4、2022年9月8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金家牛羊肉店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于2022年7月25日销售给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抽检批次牛肉的事实。

   5、2022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于2022年7月25日销售给迁安市杨店子镇乐涛生活超市抽检批次牛肉的事实。

   6、2022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金品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称该抽检批次牛肉其本人于2022年7月18日在刘子江那里购进的,当时在刘子江那里购进牛肉60公斤,进价是60元/公斤,进货款是3600元,销售价是66元/公斤,销售额是3960元。其中迁安市乐涛超市从当事人这里迁安市金家牛羊肉店购进了6.8公斤,销售价66元/公斤,销售额449元的事实。

    7、2022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迁安市乐涛超市2022年7月25日在迁安市金家牛羊肉店购进牛肉6.8公斤的事实。

    8、 2022年9月22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9、2022年9月22日,当事人出具的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经营者为合法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添加克伦特罗的牛肉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3-1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当事人知道检验报告当日,在店内主动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后未发现出现任何不良反应情况,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经营者家庭困难,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涉嫌构成了销售国家禁止添加克伦特罗的牛肉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只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白明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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