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处罚[2023]14-1号

发布日期: 2023-04-24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迁安市沙河驿镇永财批零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0B80HN7F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现住址:迁安市沙河驿镇沙河驿村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文具用品、日用品批发零售;烟草制品零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3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外包装为粉色标注为“新碧浪”强效去渍无磷洗衣粉,在该洗衣粉外包装正面标注有“新碧浪强效去渍真实惠  碧雪浪R无磷洗衣粉 自然清香型 净含量:5kg   多次洗涤依然亮洁如新  新品上市 新碧浪天然皂粉配方对双手温和  产品已向国家申请外观专利    专利号:ZL201530051518.3仿冒必究”等字样,背面标注有“广州新碧浪卫生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出品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环路18  服务电话:400-008-6618   18820001418    执行标准:Q/GZXBL002-2018   产品有效期:三年   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见封口    网址:WWW.blbdhzp.com”等字样。202343日,我局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洗衣粉进行鉴定。202346日,我局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QQ编号:23-0404-01鉴定报告,报告内容为:通过对上述洗衣粉包装标签进行鉴别,我司认为:上述产品标签与宝洁公司及我司无关。宝洁公司及我司未生产也未授权其他第三方生产、加工、印刷上述产品标签,更未生产、销售带有上述标签的洗衣粉产品。广州新碧浪卫生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宝洁公司并无隶属或联营关系,未经宝洁公司许可,擅自在洗衣粉产品标签上使用了与宝洁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其生产、销售的上述洗衣粉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我司认为,上述企业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宝洁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属于傍名牌的行为。2023410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办的迁安市沙河驿镇永财批零商店,住所位于迁安市沙河驿镇沙河驿村路南。当事人于202182日从一个名叫刘存福(山东人)的人手中购进外包装为粉色标注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260g*4050件,单价36/件,用款1800元。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1028g*1050件,单价33/件,用款1650元。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2018g*6200件,单价36/件,用款7200元。薰衣草2018g*6200件,单价36/件,用款7200元。新碧浪真实惠5kg*3100件,单价45/件,用款4500元。共用款22350元。其中购进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共用款15150元。并于当日开始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对外销售。该洗衣粉外包装为粉色,标注为“新碧浪”强效去渍无磷洗衣粉,在该洗衣粉外包装正面标注有“新碧浪强效去渍真实惠  碧雪浪R无磷洗衣粉 自然清香型 净含量:5kg   多次洗涤依然亮洁如新  新品上市 新碧浪天然皂粉配方对双手温和  产品已向国家申请外观专利   专利号:ZL201530051518.3仿冒必究”等字样,背面标注有“广州新碧浪卫生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出品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环路18   服务电话:400-008-6618   18820001418    执行标准:Q/GZXBL002-2018   产品有效期:三年   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见封口    网址:WWW.blbdhzp.com”等字样。202343日,我局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洗衣粉进行鉴定。202346日,我局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QQ编号:23-0404-01鉴定报告,报告内容为:通过对上述洗衣粉包装标签进行鉴别,我司认为:上述产品标签与宝洁公司及我司无关。宝洁公司及我司未生产也未授权其他第三方生产、加工、印刷上述产品标签,更未生产、销售带有上述标签的洗衣粉产品。广州新碧浪卫生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宝洁公司并无隶属或联营关系,未经宝洁公司许可,擅自在洗衣粉产品标签上使用了与宝洁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其生产、销售的上述洗衣粉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我司认为,上述企业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宝洁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属于傍名牌的行为。于2023410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已售出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260g*4021件,销售价41/件。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1028g*1021件,销售价38/件。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2018g*6137件,销售价41/件。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5kg*318件,销售价50/件。销售额共计8176元。 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不能提供销货记录。该产品上外包装标注的专利经核实专利权人刘存福于2015729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199611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上“洗衣粉、洗涤剂”核准“碧浪”文字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116日;商标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20117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上“洗衣粉、洗涤剂”核准“碧浪文字加图形”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720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3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确有销售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的事实;

    2202343日,我局收到的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QQ编号:23-0404-01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洗衣粉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宝洁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属于傍名牌的的事实;

    320234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外包装为粉色标注为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进销货情况和该洗衣粉外包装标注情况的事实;

    420234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自然人的事实。

    52023411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上述洗衣粉的进货时间、数量及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擅自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洗衣粉的混淆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4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反不正当竞争听告[2023]1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423日修正)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了擅自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洗衣粉的混淆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碧浪洗衣粉包装装潢极为相似,足以让销售费误以为是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24《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423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从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75000元以下。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423日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售出的外包装为粉色标注为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260g*4029件,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1028g*1029件,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2018g*663件,新碧浪真实惠洗衣粉5kg*382件。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志勇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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