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3〕12-4号
当事人:迁安市木厂口镇**早餐摊
统一社会代码:********************
经营场所:迁安市木厂口镇***432号
经营者: 宋**,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木厂口镇***432号
经营范围:小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为准)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备案卡编号:TD2130283111020045,经营者姓名:宋**,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木厂口镇***432号,主体业态:固定摊点,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备案日期2023年3月3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2日。
2023年3月19日,我局收到编号为:(5113020000020*********0000261)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内容为:该商家地面很脏,要求:查处商家,不回复查处结果。2023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操作间的环境脏乱差,场所内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前改正。2023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2023年5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注册于2023年2月24日,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木厂口镇***432号。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操作间的环境脏、乱、差,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3〕1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3年3月27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设置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食品操作间的环境脏乱差,场所内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事实。
2.2023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3〕1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食品操作间的环境未保持清洁、场所内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行为,并责令当事人2023年3月27日前改正的事实。
3.2023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场所内仍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事实。
4.2023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木厂口分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2023年3月20日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经营场所内仍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事实。
5.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已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的事实。
2023年6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处告〔2023〕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工食品的环境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应密闭,避免造成操作间环境卫生不清洁,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4——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800元至12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规定,构成加工食品的环境未保持清洁、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 月1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魏清雨、刘宝军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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