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4-9号

发布日期: 2023-06-2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当事人:赵明皓,男,33岁,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梨行村66号的迁安市星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大门入口南侧墙壁上设有一块广告宣传牌,该广告牌标注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供应保障单位”(该行文字前面插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会徽最上面为冬字图案,中间为BEIJING 2022,最下面为奥运五环标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上述广告内容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合盛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明皓发布,赵明皓涉嫌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2023年5月29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等权利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梨行村66号的迁安市星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大门入口南侧墙壁上设置有一块广告宣传牌,该广告牌上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侧内容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供应保障单位(该行文字前面插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会徽最上面为冬字图案,中间为BEIJING 2022,最下面为奥运五环标志),在旗杂粮主食®,ZALIANGZHUSHI,国家金奖豆包,荣获第106届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金奖,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合盛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另外一侧内容为:黄米红豆馅黏豆包、大黄米爆浆糍粑等16种食品的实物照片。2023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星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其称上述广告内容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合盛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明皓发布。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合盛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明皓进行调查。赵明皓称,为了促销公司产品,提高业绩,其本人于2022年7月份在经销商(迁安星美商贸有限公司)大门入口处发布了上述广告内容。赵明皓不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赵明皓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迁安市监限提【2023-14】805号),责令其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本局提供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等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期限内赵明皓未向本局提供上述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其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多少消费者是因为观看到上述广告内容而购买其宣传的产品,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无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星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事实。

     2、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星美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当事人赵明皓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于2022年7月在迁安市星美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内容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3、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件证明了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事实。

    4、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赵明皓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迁安市监限提【2023-14】805号),在期限内赵明皓未向本局提供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证明了其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事实。

    5、2023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合盛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在广告中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为当事人个人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3〕1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等权利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为促销其产品,擅自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作为广告宣传的内容。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当事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其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11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 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 7.5 万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涉嫌构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赵文远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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