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2〕02-6号
当事人:迁安市建昌营镇丽艳洗车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A26T
经营场所:迁安市建昌营镇北冷口村******
经营者:赵*
身份证号码:130283******2935
联系电话:157********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22年6月13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洗车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专用化学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进门右侧保鲜柜内销售的红牛®安奈吉饮料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6月25日本局接林建材举报单,称当事人售卖红牛10元认为价格高。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建昌营镇丽艳洗车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保鲜柜内摆放正在销售的红牛®安奈吉饮料预包装食品未采用标价签(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2年8月23日被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的事实;
2、2022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的事实。
3、 2022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4、 2022年8月8日,当事人出具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自然人身份。
2022年10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价格听告〔2022〕0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价格活动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价格法》-3-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500元至35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董文龙
审核人:任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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