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2〕02-1号
当事人:彭作爱
经营场所:迁安市建昌营镇和平村福润达超市二层
身份证号码:430521******3121
联系电话:153********
联系地址:迁安市建昌营镇和平村福润达超市二层
2022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建昌营镇福润达超市二楼彭作爱经营的温州服饰批发城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西侧中部靠墙处悬挂标示为"白色斜体NIKE、对勾”字样的休闲双背包1个,当事人称经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当日经请示主管局长向当事人下达了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迁安市监商标强【2022-02】01号及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2-02】01号,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黑色休闲双背包1个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辨认。2022年9月20日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2022年8月22日出具的鉴定证明“经我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2年10月1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注册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855786号“NIK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帽、长袜,短袜,围巾,手套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公元1996年7月14日至2006年7月13日。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兹核准第855786号商标第25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3日,商标转让证明兹核准第855786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2015年07月07日。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第8557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受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授权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委托人辨别和鉴定假冒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鉴定证明,授权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其效力直至2024年12月31日。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8日开始经营的,未经依法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因受疫情影响,有3个月左右时间未经营,截至2022年10月10日经营额9000元,获利3000元。2022年2月从一送货车上购进标示"白色斜体NIKE、对勾”字样黑色休闲双背包2个,购进价格30元/个,进货款60元,并在其店内销售,销售价格39元/个销售数量1个,销售金额39元。上述黑色休闲双背包1个的外包装标注了"白色斜体NIKE、对勾”字样,与注册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相同。2022年2月22日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辨认,2022年9月20日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2022年8月22日出具的鉴定证明“经我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至立案时,已销售标示为"白色斜体NIKE、对勾”字样的休闲双背包1个。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并索要供货方相关资质、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不能提供联系方式,未建立进销货账目。本局认定违法经营额78元。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2022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实物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示"白色斜体NIKE、对勾”字样黑色休闲双背包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2、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迁安市监商标强【2022-02】01号及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2-02】01号,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黑色休闲双背包1个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协助辨认通知书迁安市监辩鉴通【2022-02】01号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辨认的事实。
3、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涉案标示"白色斜体NIKE、对勾”字样黑色休闲双背包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未查验并索要供货方相关资质、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不能提供联系方式等事实;
4、2022年08月22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855786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公证书(含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权利证明文件,证明了受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有全代理辨别和鉴定假冒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鉴定证明、经营主体身份的事实;
5、2022年08月22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标示"白色斜体NIKE、对勾”字样黑色休闲双背包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2022年2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事实。
2022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2〕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示"白色斜体NIKE、对勾”字样黑色休闲双背包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五年内未受到过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其行为符合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3—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7.5万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黑色休闲双背包1个 ,正面标示为"白色斜体NIKE、对勾”字样;
2、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1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董文龙
审核人:郝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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