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迁安市监特设处〔2020-02〕43号

发布日期: 2020-12-09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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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监特设处〔2020-0243

当事人:迁安市长城金矿

   

    类型:集体所有制

  

    2020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长城金矿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使用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迁安市)监特令【2020】第(02-39)号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1110日前改正。202011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20201117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迁安市长城金矿使用的压力容器20177月开始使用的。该压力容器是上海申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生产;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名称:储气罐;产品编号:16AHA1112;容积:3立方米;工作压力:0.8MPa;生产日期:201611月。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该储气罐的相关参数属于I类压力容器 ,属于特种设备。2020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长城金矿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使用证;未见技术资料;未见有效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迁安市)监特令【2020】第(02-39)号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1110日前改正。202011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提供了技术资料及有效检验报告,但仍未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20201117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且逾期未改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111日及202011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笔录、当事人在自己矿区使用的压力容器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且逾期未改的事实。

    2.20201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迁安市)监特令【2020】第(02-3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了责令当事人1110日前改正存在问题,1112日复查时逾期未改的事实。

    3.202011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且逾期未改的事实。

    4.20201112日,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铭牌及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的合法性。

    5.20201112日,当事人提供的空压机及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结论为合格。

    6.202011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身份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01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特设听告〔2020-02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使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设备情况不清,存在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书兴

审核人: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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