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3〕15-6号
当事人:迁*****
统一社会代码:9******
经营场所:迁*****
经营者: 张文达,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1****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民祥小区47号四段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编号:2130283001675,经营者姓名:张文达,商号名称:迁安市文达板面馆,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民祥小区47#四段,经营类型:小餐饮,经营项目: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发证日期:2020年7月9日,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
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食品操作间环境脏乱差,操作台遍布油污,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迁安市监责改〔2023-15〕4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前改正。2023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仍存在的问题仍未改正。2023年4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于2020年4月11日,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民祥小区47#四段。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操作间的环境脏、乱、差,制作的食品操作台遍布油污,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3-15〕4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3年4月2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食品加工的环境仍存在脏、乱、差的情况,制作的食品操作台仍遍布油污,仍未设置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于2023年4月24日被立案进行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食品操作间的环境脏乱差,场所内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事实。
2.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3-15〕4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食品操作间的环境未保持清洁、场所内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行为,并责令当事人2023年4月20日前改正的事实。
3.2023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食品操作间的环境仍脏乱差,场所内仍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事实。
4.2023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顺分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2023年4月10日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食品操作间环境仍未保持清洁,仍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事实。
5.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登记的事实。
2023年5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罚告〔2023〕1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工食品的环境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应密闭,避免造成操作间环境卫生不清洁,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4—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800元至12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规定,构成加工食品的环境未保持清洁、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编辑人:蔡立强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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