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19-01〕14号

发布日期: 2020-01-13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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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迁安市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经营场所: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北侧

    经营者:郭*,女,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13**********

    联系电话:1**********

    住址:迁安市迁安镇三里营村144

    经营范围:生活日用品、儿童鞋帽、童装、童车、童床、化妆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品)、保健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031日,本局根据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安排,对当事人销售的“欢妮小熊”天然亲肤香皂粉进行抽样检验。20191118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欢妮小熊”天然亲肤香皂粉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19111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1026日从唐山雲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欢妮小熊”天然亲肤香皂粉48箱(4/箱,共192袋),在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北侧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购进价款3.75/袋,购货款720元。该香皂粉标称制造商:山东晶华日化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22102004,规格:688g/袋。2019111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香皂粉出具检验报告,编号:JZ190211HG003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按QB/T2387-2008《洗衣皂粉》标准检验不合格。2019111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于20191118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共售出132袋(含抽检4袋),销售价4.9/袋,销售收入646.8元,所售香皂粉购进价款495元,剩余香皂粉15箱(60袋)未售出。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40.8元,违法所得为151.8元。当事人提供了销售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格证明。至2019124日本局未收到当事人以及标称商品生产者要求复检的通报,当事人以及标称商品生产者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103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以及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天然亲肤香皂粉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19111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资质认定证书等文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天然亲肤香皂粉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检测机构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3.201911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北侧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涉案同批次“欢妮小熊”天然亲肤香皂粉15箱(60袋),执法人员对不合格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1911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天然亲肤香皂粉48箱(4/箱,共192袋),购进价款3.75/袋,已售出132袋(含抽检4袋),销售收入646.8元,剩余香皂粉15箱(60袋)未售出的事实。

    5.201911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1911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201912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19-01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香皂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购进时并不知道该香皂粉为不合格产品,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实施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作为处罚裁量的从轻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欢妮小熊”天然亲肤香皂粉15箱(60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

    3.罚款1173.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13


编辑人:赵国、沈文

审核人:郝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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