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经营场所:迁安市燕山**********
身份证号:211421**********
联系电话:199********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
2019年10月31日,本局委托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哥伦布”牌夹克(短款男)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12月10日,本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哥伦布”牌夹克(短款男)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19年12月12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当事人从北京大红门购进“哥伦布”牌夹克(短款男)13件(制造商:北京冠帮服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盈溢鞋服中心工业园Q-3栋,型号:2XL 一等品,涤纶45% 棉纶36% 腈纶19% C类),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购进价121元/件,购货款1573元,销售价129元/件。2019年11月1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哥伦布”牌夹克(短款男)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111QG004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按FZ/T73020-2012《针织休闲服装》、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和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针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检验不合格。2019年12月10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至立案时止,共售出2件(含抽检1件),抽检样品销售收入121元,对外售出1件,销售收入129元,“哥伦布”牌夹克(短款男)销售收入合计250元,剩余11件未售出(含备样1件)。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为1669元,违法所得为8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至2019年12月26日,本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以及标称产品生产者要求复检的通报,当事人以及标称产品生产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2019年6月6日,当事人与唐山******有限公司签订迁安市燕山********(F*-0**,经营面积706平方米)场地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1日进场装修,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日起从事男款服装销售的经营活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服装零售),服装销售收入共9800元,售出服装的购进价款9400元,违法所得392元(不包括销售被抽检不合格服装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当事人无经营账目,无相关记录及凭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0月3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夹克(短款男)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19年11月1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夹克(短款男)为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检验资质。
3.2019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19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日起在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服装销售的经营活动,至2019年12月2日,销售收入9800元,所售服装购进价款9400元,于2019年10月购进涉案夹克(短款男)13件,购进价款121元/件,共售出2件(含抽检1件),涉案夹克(短款男)销售收入250元,剩余11件未售出(含备样1件)的事实。
5.2019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办理了名称为“迁安市***服装店”、成立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经营地址为“迁安市丰喜路**************F*-0**”、经营范围为“服装零售”的营业执照的事实。
6.2019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7.2019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唐山******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了当事人2019年6月6日与唐山******有限公司签订迁安市燕山********(F*-0**,经营面积706平方米)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办理营业执照后营业,唐山******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不知情的事实。
2020年1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0-01〕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活动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夹克(短款男)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中间幅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哥伦布”牌夹克(短款男)11件(型号:2XL ,一等品,涤纶45% 棉纶36% 腈纶19% C类);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罚款2100元。
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2元;
2.罚款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00元,罚款合计71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宋颖
审核人:刘向伟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