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信用代码:92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东侧
经营者: 杨**,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23122**************2610
联系电话:1813***********23
住址:黑龙江省宾县*********坑高屯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装、鞋帽、儿童玩具、生活日用品、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学生文具用品、化妆品、国内版图书、工艺品、小饰品、箱包、厨房用具、灯具、五金、家用电器、食用农产品、烟草制品零售;柜台出租、儿童室内娱乐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按照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安排,于2019年11月19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卫邦”牌卫生纸和“政蓝”牌玻璃水进行抽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19年12月11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10日,当事人从迁安市建昌营*****水加工部购进“政蓝”牌玻璃水47瓶(制造商:迁安市政蓝玻璃水厂,地址:迁安市建昌营温庄村北,型号:-25℃ 1.8L 合格);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从河北晨松造纸有限公司购进“卫邦”牌卫生纸80提(制造商:河北晨松造纸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胡町村,型号:2000克 10卷 净含量:1970g WB-0965 133mm×150mm×10卷(合格品),在迁安市丰安大路南段东侧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政蓝”牌玻璃水购进价1.917元/瓶,购货款90元,销售价2.8元/瓶,“卫邦”牌卫生纸购进价13.6元/提,购货款1088元,销售价21.9元/提。2019年11月29日,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卫邦”牌卫生纸签发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111QG0167,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23436-2009《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标准检验不合格。2019年11月30日,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政蓝”牌玻璃水签发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111QG0448,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20810-2018《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标准检验不合格。2019年12月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政蓝”牌玻璃水于2019年12月1日退回厂家43瓶,剩余备样2瓶未售出;“卫邦”牌卫生纸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厂家78提,剩余备样1提未售出。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1873.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销售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退货票据。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当事人以及标称产品生产者要求复检的通报,当事人以及标称产品生产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1月1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玻璃水、卫生纸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1月3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涉案卫生纸、玻璃水检验报告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卫生纸和玻璃水为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3.2019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19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卫生纸80提,销售1提(抽检)销售收入13.6元,2019年11月20日退回厂家78提,剩余备样1提未售出;玻璃水销售2瓶(抽检),销售收入3.8元,2019年12月1日退回厂家43瓶,剩余备样2瓶未售出的事实。
5.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退货票据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卫生纸80提,购进价格*****元/提,2019年11月20日退回厂家78提;购进涉案玻璃水47瓶,购进价格1.917元/瓶,2019年12月1日退回厂家43瓶的事实。
2020年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0-01〕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卫生纸和玻璃水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购进时并不知道上述卫生纸和玻璃水为不合格商品,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情形,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卫邦”牌生纸1提(1970g WB-0965 133mm×150mm×10卷)和不合格“政蓝”牌玻璃水2瓶(-25℃ 1.8L);
2.罚款23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宋颖
审核人:刘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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