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婴童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
经营者:***;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226***
联系电话:151***
住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儿童玩具、生活日用品、童车、童床、预包装食品、化妆品、乳制品(含婴幼 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1月5日,本局按照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安排,委托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19年12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从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型号规格:2.5kg/桶;不含磷;合格;限用日期:2021-10-15,制造商: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购进价款**元/桶,共购进了40桶,销售价格:60元/桶;2019年10月23日,当事人从玉田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型号规格:2kg/桶;无磷;合格;限用日期:2022-04-01,制造商:广州**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购进价款**元/箱,购进8箱(6桶/箱),共48桶,销售价格10元/桶,在迁安市***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019年11月21日,检验机构分别签发上述两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中“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211HG0069,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检验不合格;“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211HG0068,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检验不合格。2019年12月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至立案时止,已售出47桶(含抽检1桶)“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和39桶(含抽检1桶)“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销售收入2810元,违法所得546.8元,剩余备样“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1桶和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1桶未售出。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2880元,违法所得546.8元。本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以及标称产品生产者要求复检的通报,当事人以及标称产品生产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1月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19年11月2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3.2019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19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案“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的购进情况、销售情况、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事实。
5.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事实。
6.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7.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涉案“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8箱(6桶/箱),共48桶,购进价格**元/桶;购进涉案“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40桶,购进价格51元/桶的事实。
2020年1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0-0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质量不合格“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和“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的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购进时并不知道该“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和“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为不合格商品,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情形,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爱可熊”牌婴儿洗衣液(型号规格:2kg/桶;限用日期:2022-04-01;无磷)1桶和“婴姿坊”牌婴童专用多效洗衣液(型号规格:2.5kg/桶;限用日期:2021-10-15;不含磷)1桶;
2.没收违法所得546.8元;
3.罚款3503.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敏
审核人: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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