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
经营者:***,性别:女,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迁安镇丰乐大路******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装、鞋帽、儿童玩具、生活日用品、针纺织品、办公文具用品、化妆品、清洁用品、国内版图书、工艺品、小饰品、箱包、厨房用具、灯具、五金、小家用电器、食用农产品、烟草制品零售;柜台出租;儿童室内娱乐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按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安排,于2019年10月30日委托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mersades”牌天然洗衣液和卫邦卫生纸进行抽检样检测。2019年11月18日,本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mersades”牌天然洗衣液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19年11月1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4日购进卫邦卫生纸24提(规格:133mm*150mm*10卷 2000g,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至2022-08-22),购进价格13.75元/提,购货款330元,销售价16元/提;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5日购进“mersades”牌洗衣液20桶(生产日期/批号:20220320YXL,规格:5KG/桶),购进价格28元/桶,购货款560元,销售价29.9元/桶,当事人将上述商品在迁安市迁安镇丰乐大路826号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019年11月18日,本局收到检验机构签发的上述“mersades”洗衣液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211HG003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按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检验不合格。2019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机构签发的上述卫邦卫生纸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111QG003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按GB/T20810-2018《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标准检验不合格。 2019年11月18日,本局将上述“mersades”洗衣液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019年11月26日,本局将卫邦卫生纸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至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止,上述不合格洗衣液已售出18桶(含抽检1桶),销售收入538.2元,违法所得34.2元,剩余2桶未售出;卫邦卫生纸已售出24提,销售收入384元,违法所得54元。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为982元,违法所得88.2元。当事人未说明不合格的“mersades”洗衣液和卫邦卫生纸的进货来源,未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主体信息。当事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0月3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以及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卫邦卫生纸、“mersades”牌洗衣液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3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和检验资格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洗衣液和卫生纸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检验资质的事实。
3.2019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送达《检验报告》编号:JZ190211HG0039(“mersades”牌洗衣液)等事实。
4.2019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送达《检验报告》编号:JZ190111QG0030(卫邦卫生纸)等事实。
5.2019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洗衣液20桶,购进价款28元/桶,已售出18桶(含抽检1桶),销售价款29.9元/桶,剩余2桶未售出,未说明不合格洗衣液的进货来源等事实。
6.2019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卫生纸24提,购进价款13.75元/提,已售出24提(含抽检备样),销售价款16元/提,未说明不合格卫生纸的进货来源等事实。
7.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事实。
8.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2020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0-01〕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天然洗衣液和卫邦卫生纸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中间幅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mersades”牌天然洗衣液2桶;
2.没收违法所得88.2元;
3.罚款1411.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敏
审核人:杨跃星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