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2〕08-5号
当事人:迁安市杨店子镇悦和顺饭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常*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世贸广场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杨店子镇悦和顺饭庄,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2130283MA0860N70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安,住所:迁安市****葛庄子村409号,经营场所: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世贸广场,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有效期至2026年8月23日;许可证编号:JY21302830029381”。
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杨店子镇悦和顺饭庄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店后厨人员吕*平、姚*敏、车*蒙等人未按相关规定佩戴口罩;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杨店子镇悦和顺饭庄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店后厨工作人员李*林正在择菜未戴口罩,张*伏正在制作饮品未戴口罩,服务员车*蒙未戴口罩。2022年11月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杨店子镇悦和顺饭庄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店后厨人员吕*平、姚*敏、车*蒙等人未按相关规定佩戴口罩;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杨店子镇悦和顺饭庄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店后厨工作人员李*林正在择菜未戴口罩,张*伏正在制作饮品未戴口罩,服务员车*蒙未戴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杨店子镇悦和顺饭庄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迁安市杨店子镇悦和顺饭庄涉嫌违反《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的事实。
2、2022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杨店子镇悦和顺饭庄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后厨工作人员李*林正在择菜未戴口罩,张*伏正在制作饮品未戴口罩,服务员车*蒙未戴口罩。
3、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餐饮服务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常瑞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常*安身份信息等事实。
2022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处告〔2022〕0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着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有关规定,本局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二)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依据:依据《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编辑人:杨立新、张海青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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