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2〕08-1号

发布日期: 2022-12-1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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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208-1

当事人:葫芦岛市博源炉窑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迁安市杨店子镇毛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迁安市杨店子镇毛庄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制造、维修电动机、变压器、开关控制设备、配电柜、冶金机械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设备租赁(汽车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通用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50708日。

20228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是发现当事人防鼠防蝇设施不合格,其行为涉嫌防鼠设施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8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葫芦岛市博源炉窑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防鼠防蝇设施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2022828日前改正上述问题并给予警告。20228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防鼠防蝇设施仍不合格。20221010日被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8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防鼠防蝇设施不合格的事实。

220228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行为的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320228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防鼠防蝇设施仍不合格的事实。

420221207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不合格防鼠防蝇设施的事实。

520221207日,当事人提供的葫芦岛市博源炉窑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有限公司及合法经营的事实。

620221207日,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葫芦岛市博源炉窑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法人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2022120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处告〔20220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防鼠防蝇设施不合格,使食品安全存在隐患,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5000元至1.85万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构成了卫生设施不合格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1216


编辑人:王成武、张晓强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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