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23]第018号
被处罚人:胡明东 性别:男 年龄:37 职业:个体
身份证号:******************电话:***********
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石坝老街**号附******
经营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天洋广场F1-DJ-**明启数码电子产品商店
商店名称:明启数码电子产品商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30283******
案情摘要:
2023年5月18日12时14分,我局稽查队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在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天洋广场F1-DJ-**明启数码电子产品商店,我队两名执法人员(石洋03020252006、李小杰03020252008)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2个品牌,其中雾化弹(得雾)肆(4)个品种壹佰柒拾肆(174)支,雾化弹(魔笛)捌(8)个品种壹佰叁拾伍(135)支,共计壹拾贰(12)个品种叁佰零玖(309)支。当事人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130283******),有效期限至2023年7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将以上电子烟产品、雾化物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结论:
经立案调查及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的电子烟及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被查获的电子烟产品是国家烟草统一管理前在电子烟厂家进的货,管控后一直放在店里,还没有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稽查人员感官鉴定,上述卷烟均为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参照当事人提供的零售价格,案值鉴定为壹万零壹佰玖拾柒元整(1019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行为。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公开销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公开销毁。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20200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编辑人:刘晔
审核人:葛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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