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02-1号

发布日期: 2023-07-2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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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02-1号

    当事人:迁安市建昌营镇二驴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130283******

    联系电话:15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建昌营***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1年11月1日

经营范围:生活日用品、五金、鞋帽、化妆品、食用农产品(含生肉)、家用视听设备、日用家电、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零售(含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4月24日,本局接消费者举报,内容为:“本人于4月20号在《快手平台》(迁安市建昌营镇二驴商店)经营的《艾尚日化个体店》店铺,订单号: 2311000023776043,网址:8.8元,名芯会黑松露水熬夜抗皱抚纹水乳精华##X-7mf80VZlAPy1b2##(复制链接打开快手自动弹出)购买了适用于所有肤质的泊蝶VC爽肤水,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标签没有标注适用人群,根据化妆品管理办法规定,不标注适用人群默认为普通人群,不包括敏感肤质,孕妇,儿童等。而该商家宣称为适用于所有肤质,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2023年5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在在快手平台采取直播方式销售化妆品,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建昌营镇二驴商店经营者李**手机检查时发现,手机快手平台页面商品详情标示内容有:“名芯会黑松露水熬夜抗皱抚纹水乳精华、品牌:名芯会、适用肤质:任何肤质、适用性别:男女通用,适用季节:四季、功效:补水,提拉紧致,保湿,抗皱等”;同规格品种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注意事项为:“皮肤有外伤者不宜使用。敏感者在使用前先敷小面积测试,用后皮肤有任何不适或过敏现象,请立即用水冲洗,并立即停止使用。置于婴幼儿接触不到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内容有“功效宣称:11保湿、15抗皱,使用人群:03普通人群”。当事人销售“名芯会黑松露水熬夜抗皱抚纹水乳精华”商品的经营活动,没有相关账册记录或凭证,未缴纳过税费,本局认定当事人商品数量49瓶,零售价8.80元/瓶,销售金额为431.20元,快手平台按销售额5%收取管理费(广告费用),发布广告费用为21.5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4日,本局接消费者举报,内容为:“本人于4月20号在《快手平台》(迁安市建昌营镇二驴商店)经营的《艾尚日化个体店》店铺,订单号: 2311000023776043,网址:8.8元,名芯会黑松露水熬夜抗皱抚纹水乳精华##X-7mf80VZlAPy1b2##(复制链接打开快手自动弹出)购买了适用于所有肤质的泊蝶VC爽肤水,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标签没有标注适用人群,根据化妆品管理办法规定,不标注适用人群默认为普通人群,不包括敏感肤质,孕妇,儿童等。而该商家宣称为适用于所有肤质,属于虚假宣传”,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事实。

2、2023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昌营分局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及相关现场情况的事实。

3、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昌营分局对李**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快手平台按销售额5%收取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的事实。

4、 2023年5月5日,经营者提供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经营者提供的快手极速版名芯会黑松露水熬夜抗皱抚纹水乳精华交易记录照片打印件、快手平台资质证明、商品详情页面照片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销售数量、零售价的事实。

6、2023年5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3年7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3〕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 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4—一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6倍以上4.4倍以下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7月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苏会斌 董文龙

审核人: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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