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05月08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位于迁安市*************迁安市***按摩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外标有“爱排吧旗舰店"“健康瘦身管理中心”的字样,在一楼经营场所服务台上摆设有300张彩色宣传单,宣传单上标有“爱排吧周年庆福利”“1.减肥3次(立减3-10斤不节食,不反弹),2.特色排湿寒15次(重要热敷,排湿驱寒)3.苗药暖宫5次(改善痛经、宫寒)4、肠道水疗排毒3次(排肠毒,调便秘)5、通经体雕1次(局部紧致塑性,经络疏通)6果蔬酵素粉3袋(调理肠道菌群)”,等内容,当事人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2023年05月12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核准登记,成立迁安市郭莉艳按摩店,经营范围:美容、按摩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当事人为了多销售其经营的商品,于2020年07月从迁安市金龙街的一家复印部印制宣传单500张,支付了1500元的印刷费,在迁安市文化广场向体验的女性消费者进行散发200张。在该宣传单写有“【爱排吧】周年庆福利”“1.减肥3次(立减3-10斤不节食,不反弹),2.特色排湿寒15次(重要热敷,排湿驱寒)3.苗药暖宫5次(改善痛经、宫寒)4、肠道水疗排毒3次(排肠毒,调便秘)5、通经体雕1次(局部紧致塑性,经络疏通)6果蔬酵素粉3袋(调理肠道菌群)”等治疗效果的宣传资料。当事人宣传的上述内容,是从网上查找的,没有任何根据,其广告宣传费用为1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5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文化广场公平村常宾1条5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宣传单和相关药品疗效的宣传资材的事实。
2、2023年0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印刷宣传单500份花费宣传费用1500元,并针对女性消费者散发和相关商品的宣传资料上含有“1.减肥3次(立减3-10斤不节食,不反弹),2.特色排湿寒15次(重要热敷,排湿驱寒)3.苗药暖宫5次(改善痛经、宫寒)4、肠道水疗排毒3次(排肠毒,调便秘)5、通经体雕1次(局部紧致塑性,经络疏通)6果蔬酵素粉3袋(调理肠道菌群)”等内容的事实。
3、2023年05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药品广告宣传和广告宣传费用1500元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如实说明,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当事人散发并宣传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单,误导消费者,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悖于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4月29日修订)-5一般;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以上17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订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7 月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孙仲永
审核人:杨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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