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3〕15-6号

发布日期: 2023-07-3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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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315-6

    当事人:迁安市汆悦麻辣烫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东购商场东侧(亮点街888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者:杨莲华,女,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5********

    联系地址:迁安市东购商场东侧(亮点街888号)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21302830020695,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汆悦麻辣烫店,经营场所: 迁安市东购商场东侧(亮点街888号), 负责人:杨莲华,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40702日。

    2023512日,本局接举报,在当事人店内吃麻辣烫,按斤称重应收取29.6元,但店铺却收费30元,要求查处,20235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收银系统显示“四舍五入”,存在反向“四舍五入”凑“角”为整的方式多收取费用行为。20235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于201964日,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东购商场东侧(亮点街888号)。当事人主要提供麻辣烫特色小吃的餐饮服务,顾客自主挑选蔬菜、肉类、肉制品等原材料,经称重后交费,由厨师加工制作后交付消费者食用,店内蔬菜、肉类、肉制品均为21.6/斤,当事人收取餐费以元为单位,铺币单位为角、分。当事人称202331日起采取智能收银系统收取餐费,并设置为“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菜品价格只保留到铺币单位的“角”,采取反向“四舍五入”凑“分”为“角”计算菜品价格,在顾客实付款时总价保留到“元”,采取反向“四舍五入”凑“角”为“元”的方式收取费用,当事人采取反向“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未告知消费者,于2023516日被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23511101230511114703060123321号订单应收款29.6元,实收款30元,多收费用0.4元;于2023513101230513194021089123321号订单应收款37.98元,实收款38元,多收费用0.02元。202352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0.42元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已按期退还0.4元,剩余0.02元未找到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无法退还,当事人于2023531日在店铺内张贴退款公告,公告期2023531日至202366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找到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0.02元。本局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行为的违法所得为0.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512日,本局接到的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证明了本局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多收取费用的事实。

    2.20235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采取“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麻辣烫的事实。

    3. 20235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提取的收款票据(订单号:101230513194021089123321),证明了当事人采取“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麻辣烫的事实。

    4.20235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智能收款系统补打的举报人消费的收款票据(订单号:101230511114703060123321),证明了当事人采取“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麻辣烫的事实。

    5.20225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智能收银系统采取“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麻辣烫事实的事实。

    6.2023518日,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23518日,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8.2023518日,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委托人的被委托事项及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9.202353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退款证明和退款截图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0.4元退还给消费者的事实。

    10.20235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张贴退款公告,查找多付价款消费者的事实。

    20237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价格罚告〔20231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为规范相关行业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告知消费者应支付的价款,并按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当事人在销售麻辣烫的过程中,采取反向“四舍五入”多收取消费者费用的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价格法》—3—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500 元至3500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5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71日起施行)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5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24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7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02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24日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宋冠军、徐天英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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