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3〕15-18号
当事人:唐山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兴安大街西段北侧98号
负责人:张德胜,男,汉族,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兴安大街西段北侧9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日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乐器零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直饮水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图书出租;图书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4月27日,本局按照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纳米防水国旗(1号)、纳米防水党旗(2号)、纳米防水党旗(3号)、纳米防水党旗(5号)进行抽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23年6月27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从事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日用品、办公用品、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等销售的业务,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兴安大街西段北侧98号。当事人称2022年8月由北京购进纳米防水国旗(1号)10面、纳米防水党旗(2号、3号、5号)各5面,纳米防水国旗(1号)购进价44.9元/面,纳米防水党旗(2号)购进价32元/面,纳米防水党旗(3号)购进价17元/面,纳米防水党旗(5号)购进价9.5元/面,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纳米防水国旗(1号)、纳米防水党旗(2号、3号、5号)均为透明塑料袋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河北光达。2023年4月27日,2023年4月27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纳米防水国旗(1号)、纳米防水党旗(2号、3号、5号)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均为不合格,出具的纳米防水国旗(1号)《检验报告》(编号:JZ230104QG0151)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耐光色牢度|黄色、国旗缝制不符合GB 12982-2004《国旗》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具的纳米防水国旗(1号)《检验报告》(编号:JZ230104QG0151)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耐光色牢度|黄色、国旗缝制不符合GB 12982-2004《国旗》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具的纳米防水党旗(2号)《检验报告》(编号:JZ230104QG0152)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耐光色牢度|黄色、国旗缝制不符合GB 12982-2004《国旗》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具的纳米防水党旗(3号)《检验报告》(编号:JZ230104QG0153)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耐光色牢度|黄色、国旗缝制不符合GB 12982-2004《国旗》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具的纳米防水党旗(5号)《检验报告》(编号:JZ230104QG0154)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耐光色牢度|黄色、国旗缝制不符合GB 12982-2004《国旗》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6月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2023年6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至检验报告送达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纳米防水国旗、纳米防水党旗已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及备样),纳米防水国旗(1号)销售价70.1元/面,纳米防水党旗(2号)销售价50.1元/面,纳米防水党旗(3号)销售价26.7元/面,纳米防水党旗(5号)销售价15元/面,销售收入合计1160元,从中营利418.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纳米防水国旗、纳米防水党旗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主体信息,没有经营票据和账目。本局认定,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货值为1160元,违法所得为418.5元。
对涉案纳米防水国旗(1号)、纳米防水党旗(2号、3号、5号)的生产者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4月27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拍摄的抽样照片,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纳米防水国旗(1号)、纳米防水党旗(2号、3号、5号)进行抽检的事实。
2.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纳米防水国旗(1号)、纳米防水党旗(2号、3号、5号)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3.2023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销售纳米防水国旗(1号)、纳米防水党旗(2号、3号、5号)的数量和价格,已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1160元,从中营利418.5元的事实。
5.2023年7月4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和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3年7月4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3年7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罚告〔2023〕15-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国旗、党旗具有特殊意义,不同于一般产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纳米防水国旗(1号)、纳米防水党旗(2号、3号、5号)的行为,损害了国旗、党旗尊严,造成的社会影响严重,基于维护国旗、党旗尊严和规范国旗、党旗使用,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重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从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2610元至348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418.5 元;
2、罚款348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宋冠军、徐天英
审核人:郝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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