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4-10号

发布日期: 2023-07-2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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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14-10号

    当事人:迁安市董家老铺养生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CGBP6779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燕山大路北段东侧

    投资人:孔**

    成立日期:22023年4月2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通信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人身份证号:220************652

    联系电话: 156******69

    2023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安大街燕山大路北段东侧对迁安市董家铺养生馆检查发现,该场所大门北侧玻璃内设置一落地宣传栏,店内桌子上、二楼库房存放7800张宣传单,展示柜、库房内存放骨刺贴膏55贴、活血贴膏95贴,当事人提供不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的随货同行票据、进货查验记录等资料。宣传栏及宣传单上有“不打针、不手术、董家骨科治骨有奇招”等内容。2023年5月29日,本局立案调查。2023年5月29日、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

    当事人称,2023年5月13日,为了宣传其产品和服务,扩大影响力,增加经济效益。由当事人提供素材,迁安市金华广告公司负责排版编辑整理制作安装,在养生馆大门北侧玻璃设置落地宣传栏(展架),展架费用50元;从石家庄印刷厂印制宣传单8000张,费用440元。落地宣传栏宣传内容有:“董家骨科(大号字体)董家骨科全国连锁,五代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山东老字号是一家专业调理(小号字体):肩周炎、颈椎病、网球肘、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半月板损伤、膝关节痛、股骨头坏死、四肢麻木、坐骨神经痛、滑膜炎、关节肿胀变形、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骨质增生(骨刺)、关节挫伤、骨折延迟愈合、急性软组织挫伤、骨关节活动受限等骨病症状人群均可享受进店免费检查(。不打针、不手术、董家骨科治骨有奇招(中号字体),咨询热线:17746187678(微信同步)”。宣传单正面内容:“扫二维码进店10元体验,董家骨科祖传治骨疗法,不打针、不手术!董家骨科治骨有奇招!颈椎腰椎关节痛就来董家骨科,董家骨科是您告别骨病困扰的最后一站,董家骨科适用人群:颈椎病、腰间盘突出/膨出、滑脱、椎管狭窄、骨质增生(骨刺)、坐骨神经痛、腰肌劳损、关节肿胀变形、肩周炎、四肢麻木、网球肘、腱鞘炎、半月板损伤、膝关节病、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急性软组织挫伤、关节扭伤、骨裂及骨折术后疼痛、高低肩、脊柱侧弯等各种骨病,康复热线:17746187678(微信同步,地址:董家骨科迁安店、燕山大路北段路东”。宣传单第二版内容:“董家骨科四绝名震千里,效果绝!瘸着进来的,自己走出去!工艺绝!二两黑膏一两金传承百年靠良心。首发绝!百年传承正骨手法。方剂绝!内服外用,方方管用,风湿骨病,面面俱到”。养生馆雇4个人拿着宣传单去市场作宣传,外雇人员出示宣传单,讲解宣传单内容,手机扫码后,会自动添加“董家骨科迁安店”微信好友,该微信号是迁安市董家老铺养生馆申请注册的。加入好友后,会自动弹出“亲:告诉您一个好消息!特大喜讯:全国连锁【董家骨科】五代传承,山东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落户迁安盛大开业店庆现正在开展骨病惠民普查防治活动。即日起 凡有:颈椎病/ 腰椎间盘突出 / 股骨头坏死/  椎管狭窄 / 骨质增生(骨刺)/ 坐骨神经痛 / 腰肌劳损  / 风湿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关节肿胀变形 / 肩周炎 / 四肢麻木 / 网球肘 / 滑膜炎 / 膝关节痛 /半月板损伤/ 急性软组织挫伤  / 关节挫伤骨折延迟愈合 / 骨关节活动受限等骨病症状人群均可享受进店免费检查。不打针.不手术.董家骨科治骨有奇招。康复热线:  177 4618 7678 (微信同步)”等内容。每扫一个码,奖外雇人员10元-5元不等,每天给外雇人员保底工资130元/天,扫码的人给一副眼镜作礼品。到5月29日调查时为止,这类的宣传费用8000元。店内顾客档案记录的杨红艳、田海波等10名顾客全是通过微信宣传来进行咨询治疗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5月16日被检查发现,  2023年5月29日,本局立案调查。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广告费用是8490元。

     当事人还经营二类医疗器械骨刺贴膏和活血贴膏,购进价33元/盒,每个品种购进100盒,购进款6600元;销售价198元/盒,骨刺贴销售了45盒,活血贴膏销售了5盒,销售款9900元。现场检查时,库房内存放骨刺贴膏55贴、活血贴膏95贴,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的随货同行票据、进货查验记录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2、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投资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各种宣传费用50元+440元+8000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2023年5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4、孔令喆提供的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7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3〕14-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医疗器械领域、广告领域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不是医疗机构,没有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但发布的广告涉及到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我国法律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其行为情节符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30、《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从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罚款裁量在8490元到13584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涉嫌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的规定,构成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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