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迁安农动监罚[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6-26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迁安农(动监)罚〔20233

当事人:

张某,女,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略,住址略

2023年3月26日14时迁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迁安市野鸡坨镇小杨官营村南收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到场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经现场检查发现,货车1上装有生猪17头,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张某,车上生猪大约每头75公斤至100公斤,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车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货车2上有12头生猪,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车上生猪共计1753.5公斤,该车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货车3上有1头生猪,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未能提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经我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3月26日立案,并制作询问笔录。 该案目前已基本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现场照片1份。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迁安农(动监)告〔2023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结合《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版)》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违法严重程度为“较轻”,自由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以上条款,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账号: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625


编辑人:王雨坤

审核人:冯艳武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