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迁安农渔业罚〔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7-26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迁安农渔业罚〔20235

 

当事人:

刘某,男,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号略,住址略

20237131730分,迁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迁安市夏官营镇范庄于马哨村交界处的青龙河流域有人下地笼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立即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当日16时赶到现场,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下地笼网,当场制止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勘查、询问,发现当事人使用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渔获物。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涉案工具等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积极配合。该案目前已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1份。

2.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现场照片1份。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迁安农渔业告〔20235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询问笔录证实系首次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

综合以上条款,适用《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版(渔政部分)序号11,违法情形为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可以适用“较轻”裁量阶次。裁量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账号: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726


编辑人:王雨坤

审核人:冯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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