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3〕14-10号

发布日期: 2023-08-14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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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山市可道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741538127

    住所: 迁安市胡各庄村东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成立日期:20090605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五金产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零售;商业包装服务;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唐山市可道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殷某某;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胡各庄村东 ;经营场所: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胡各庄村东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49439;有效期至20231010日。

    20234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可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东侧北数第一间库房二楼拐角处摆放的20件小苏打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202341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唐山市可道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605日,从事食品销售活动。2023411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唐山市可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东侧北数第一间库房二楼拐角处发现用于销售的小苏打20件,外包装上标有“家简呈厨® 小苏打 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 规格:150g*50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10628”等字样,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1712日从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厂家购进50件小苏打,购进价格为50元件。于2023417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止,当事人于20222月疫情前销售上述小苏打30件,销售价格60/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缴纳税款。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苏打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4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小苏打的事实。

    220237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小苏打外包装上标有“家简呈厨® 小苏打 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 规格:150g*50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10628”等字样,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1712日从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厂家购进50件小苏打,购进价格为50元件。于2023417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止,当事人于20222月疫情前销售上述小苏打30件,销售价格60/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缴纳税款。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苏打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0元事实。

    3202375日,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法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4202375日,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及具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资格的事实。    

    5202375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索要及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小苏打行为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7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314-10号《行政处罚听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小苏打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6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 5 万元以 6.5 万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的小苏打20件;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7


编辑人:王雨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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