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生处罚〔2023〕10-2号

发布日期: 2023-07-14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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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德宽食用植物油加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

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 (全精炼半精炼)(分装);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法定代表人 :张**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情况如下:许可证编号:SC10213028300574,法定代表人:张***,经营场所:迁安市扣庄乡刘家村西 ,食品类别:食用油 ,油脂及其制品,有效期至:202464日。

20235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其成品库房向外运输其生产的大豆油,该大豆油外包装无任何与食品相关的标签标识。当事人涉嫌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豆油”。20236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食品生产企业,于202356日从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购进原料成品大豆油9.88吨,当事人用上述购进的原料成品大豆油按该食品厂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分装成10L/桶的大豆油,并贴有当事人食品标签。当事人于2023518日分装大豆油10桶,因客户急用,10桶大豆油未贴当事人食品标签就向客户销售。至被查获时止,已销售上述涉案大豆油6桶,销售价格150/桶,销货款900元,剩余4桶未售出。当事人购进原料大豆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提供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能够提供生产记录。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9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5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 大豆油 的事实;

2202351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授权受委托人负责配合本局对当事人的调查处理工作、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351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及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原料大豆油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及生产记录制度的事实;

420236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无标签大豆油的生产、销情况,购进原料大豆油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违法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900元的事实;

5202351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及取得合法经营食品资格的事实。

20237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食生听告〔2023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豆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结合案情,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食品安全法》(20214 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 6.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罚款裁量在5000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豆油”4桶;

3、罚款5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崔杰、王连军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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