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3-10〕3号

发布日期: 2023-07-3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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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扣庄乡利人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销售。

经营者 :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202359日接举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 面包。20235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小鸡蘑菇面和娃哈哈AD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5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食品经营户,于20221210日从一送货车上购进康师傅小鸡蘑菇面(外包装标注注册商标:康师傅,净含量:面饼+配料95克,面饼85克,制造商: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天津,生产许可证号:SC10712011605164,生产日期:20221014日,保质期6个月,有效期至2023413日)和娃哈哈AD钙(外包装标注注册商标:娃哈哈,净含量:100g,天津娃哈哈宏振饮料有限公司制造(产品代码TW),产地:天津市,生产许可证号:SC10512011400133,生产日期:20221012日,保质期:(常温)6个月,有效期至2023411日)各1箱 ,其中康师傅小鸡蘑菇面(24/箱),进货价格48元(2/袋);娃哈哈AD钙(24/箱),进货价格48元(2/瓶),进货款合计96元,并于当日开始在其商店销售。20235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编号51130200002023050900000130的投诉单投诉人202359日购买的“达利园” 面包(生产日期:2022924,保质期6个月),发现上述涉案康师傅小鸡蘑菇面7袋和涉案娃哈哈AD12瓶待售。当事人未向投诉人售出过其投诉购买的“达利园” 面包,至2023517日,涉案康师傅小鸡蘑菇面已售出17(未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3/袋,剩余7(超过保质期)未售出;涉案娃哈哈AD钙已售出12瓶(未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3/瓶,剩余12瓶(超过保质期)未售出。上述涉案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及进货票据,销售时未做销售记录无相关销售台账,未缴纳税金。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5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59日,本局收到的编号51130200002023050900000130的投诉单复印件,证明了投诉人向本局投诉其在当事人处购买超过保质期“达利园”面包的事实;

220235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的康师傅小鸡蘑菇面和娃哈哈AD钙超过保质期及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同批次“达利园”面包的事实 ;

320236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康师傅小鸡蘑菇面和娃哈哈AD钙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购、销情况,涉案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7元,无违法所得及当事人未向编号51130200002023050900000130的投诉单投诉人售出过其投诉购买的“达利园”面包的事实;

420236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37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3-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售出,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社会危害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对当事人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过2023720日迁安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小鸡蘑菇面7袋 和娃哈哈AD12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崔杰、王连军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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