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3-10〕1号

发布日期: 2023-07-3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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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阳光养老公寓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庞****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阳光养老公寓;许可证编号:JY313028300188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庞***;经营场所: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三李庄村;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销售 。发证日期:20190311日;有效期至20240310日。

20235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堂厨房操作台发现“海天酱油”老抽酱油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老抽酱油加工食品。20235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养老公寓食堂,于202112月从一商店购进“海天酱油”老抽酱油(生产商:海天酿造食品 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迎锋一街一号2006室,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JY31302830018860,净含量:8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颈)1瓶,购进价格8/瓶,用于其制作食品调味。涉案“海天酱油”老抽酱油生产日期为202083日,有效至202222日。20235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涉案“海天酱油”老抽酱油剩余约50ml待用,自202223日至2023522日,当事人使用涉案“海天酱油”老抽酱油约600ml加工食品,用于老人用餐,不单独收费,没有相关账目,期间老人在食堂就餐后没有出现任何不适症状。当事人购进涉案“海天酱油”老抽酱油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及进货票据。本局认为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20235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待用“海天酱油”老抽酱油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20236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涉案“海天酱油”老抽酱油外包装标注情况,此老抽酱油已超过保质期,购进、使用情况及使用涉案老抽酱油“海天酱油”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

32023522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授权受委托人负责配合本局调查处理工作的事实;

42023522日,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3522日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养老公寓及取得合法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事实。

20237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听告〔2023-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及时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对当事人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过2023720日迁安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老抽酱油;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崔杰、王连军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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