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3〕06-5号

发布日期: 2023-08-03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当事人: 迁安市五重安镇昊轩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五重安镇五重安村白桂兰加油站对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董**     

       身份证号:130283************

       联系电话:188********

       联系地址:迁安市五重安镇*******

        2023512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352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20235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此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46日经迁安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自202356日在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 20235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当场向其送达了迁安市监责改字[2023]06-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改正。202352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在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仍然在原址继续经营小餐饮。至2023529日被我局调查时止,违法营业额850元,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设立经营账目,未保留相关经营票据,未缴纳过税金,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5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五重安镇五重安村白桂兰加油站对面侧东当事人经营场所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的事实;

      2.   20235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五重安镇五重安村白桂兰加油站对面侧东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向当事人送达的迁安市监责改字[2023]06-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我局针对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擅自经营小餐饮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3日内改正的事实;

      3.  20235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五重安镇五重安村白桂兰加油站对面侧东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4.   20235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崔庄分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自202356日开始,在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在迁安市五重安镇五重安村白桂兰加油站对面擅自经营小餐饮。至 2023529日被调查时止,违法营业额850元,未缴纳税款等事实;

      5.   2023529日,当事人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擅自经营小餐饮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7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处告〔20230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个体经营者在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经营小餐饮。当事人未遵守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受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从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并处 10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 10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根据20197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经营小餐饮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根据20197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2.罚款11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任雅新、尹文杰

审核人:张军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