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3-07〕2号

发布日期: 2023-09-04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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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3-07〕2号

当事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和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

    经营场所: 迁安市******************

    经营者:吴** ,女,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226**************

    联系电话:135***********

    联系地址:迁安市马兰庄镇**********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纺织及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烟草制品、水果蔬菜、五金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马兰庄镇和谐超市;许可证编号:JY113028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商场超市);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 发证日期:20220901日;有效期至20270831日。      

   202362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1130283002023061511381424)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63日在和谐超市购买了四样食品,之后发现其中周首林牌老辣棍已过期了,生产日期为20221118号,保质期为150天,我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为一千,向我赔偿,望贵局核实处理。20236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马兰庄镇和谐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中间货架北侧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1118日超过保质期的周首林牌老辣棍四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36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362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1130283002023061511381424)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63日在和谐超市购买了四样食品,之后发现其中周首林牌老辣棍已过期了,生产日期为20221118号,保质期为150天,我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为一千,向我赔偿,望贵局核实处理。20236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马兰庄镇和谐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中间货架北侧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1118日超过保质期的周首林牌老辣棍四袋。该超市负责人吴玉英确认其超市销售的四袋周首林牌老辣棍外包装主要标注:正面左侧封口处有生产日期喷码:2022/11/18,中间位置标注Hot老辣棍   记忆中的味道  调味面制食品  净含量18克,右侧标注有周首林注册商标图案。背面标注有产品名称:老辣棍,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执行标准:Q/HSS 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41162100777,生产日期:见喷码, 保质期:150天,产地:河南 周口,制造商:河南珊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聚集区将军路与力源路交叉口高德数控15号厂房等产品信息。生产日期为20221118日该批次周首林牌老辣棍是当事人于202328日从迁安市迁安镇铁力商店购进的,共购进30袋,购进价格是0.3/袋,共用款9元,销售价是0.5/袋。截止调查时止,该批次周首林牌老辣棍已经售出26袋,现在剩余4袋未售出。其中25袋是2023417日前售出,1袋是于202363日出售给投诉人。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周首林牌老辣棍查验并索要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进货票据齐全,做好了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没有批发业务,未建立销售台账。20236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再次检查,当事人已对其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及时改正,店内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622日本局收到的编号为1130283002023061511381424号的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为本局提供了案件线索;

     220236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店内中间货架北侧有在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周首林牌老辣棍4袋的事实;

     320236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对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及时改正,店内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20236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兰庄分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0.5元的事实;

     520236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经营者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308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3-0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的周首林牌老辣棍4袋;

    2、违法所得0.5元;

    3、罚款10000元;合计10000.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李岩、裴洪伟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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