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认证处罚(2023)14-5号
当事人:迁安市东盛物资经销处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9A12052
营业场所:迁安市马兰庄镇东马村东
负责人:吴**
身份证号码:13**************4X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成立日期:2010年02月01日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润滑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马兰庄镇东马村东对迁安市东盛物资经销处加油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加油站积分兑换商品的库房货架上摆放有红双喜涮烤一体锅5台。该红双喜涮烤一体锅外包装上标注“3C认证标识,品名:涮烤一体锅,额定功率:2200W,额定电压:220V-50HZ,包装尺寸:71*16.5*32.5cm,执行标准:GB4706.19-2008”。外包装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箱体内没有合格证明、未标注生产日期,箱内说明书上标注:“产品型号:JN-0202、JN-0404B、JN-0303A、JN-0303E、JN-010、JN-010A,制造商:永康市嘉能电器厂,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309号”。扫描红双喜涮烤一体锅外包装上的二维码显示:“全国统一零售价1298元”,有时显示“微信暂不支持展示二维码中的文本内容”。当事人述称,顾客加油时,赠积分,加10元的油赠1分,加20万元的油赠2万分,可赠顾客红双喜涮烤一体锅一台。当事人不能提供3C认证证书。2023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迁安市东盛物质经销处加油站下达了迁安市监限提(2023-14)606131号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红双喜涮烤一体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提供一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编号:2022010713505659,产品名称:涮烤一体锅,生产企业:永康市嘉能电器厂,规格型号:71*16.5*32.5cm,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4706.19-2008,发证日期: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管系统,发现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2010713505659对应的产品名称是多功能料理机,生产者:霸州市伯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过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管系统,永康市嘉能电器厂生产的涮烤一体锅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类别07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规格型号总功率2200W,证书编号:2021010712430925。经执法人员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当事人经营的涮烤一体锅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内的产品种类及代码: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里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经营的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合格证的涮烤一体锅是“三无产品”。取得3C认证证书的产品没有一个是“三无产品”的。当事人涉嫌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强制性产品行为。2023年6月27日,经本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办加油站,位于迁安市马兰庄镇东马村东。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从唐山市瑞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相同规格型号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红双喜涮烤一体锅5台。该红双喜涮烤一体锅外包装上标注“3C认证标识,品名:涮烤一体锅,额定功率:2200W,额定电压:220V-50HZ,包装尺寸:71*16.5*32.5cm,执行标准:GB4706.19-2008”。外包装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箱体内没有合格证明、未标注生产日期,箱内说明书上标注:“产品型号:JN-0202、JN-0404B、JN-0303A、JN-0303E、JN-010、JN-010A,制造商:永康市嘉能电器厂,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309号”。扫描红双喜涮烤一体锅外包装上的二维码显示:“全国统一零售价1298元”,有时显示“微信暂不支持展示二维码中的文本内容”。当事人述称,顾客加油时,赠积分,加10元的油赠1分,加20万元的油赠2万分,可赠顾客红双喜涮烤一体锅一台。当事人不能提供3C认证证书。2023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迁安市东盛物质经销处加油站下达了迁安市监限提(2023-14)606131号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红双喜涮烤一体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提供一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编号:2022010713505659,产品名称:涮烤一体锅,生产企业:永康市嘉能电器厂,规格型号:71*16.5*32.5cm,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4706.19-2008,发证日期: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管系统,发现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2010713505659对应的产品名称是多功能料理机,生产者:霸州市伯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过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管系统,永康市嘉能电器厂生产的涮烤一体锅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类别07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规格型号总功率2200W,证书编号:2021010712430925。经执法人员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当事人经营的涮烤一体锅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内的产品种类及代码: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里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经营的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包装箱内无合格证明的涮烤一体锅,属于“三无产品”。“三无产品”是不能取得3C认证证书的。当事人涉嫌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强制性产品行为。于2023年6月27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当事人还没有兑换出该奖品。本局认定,本案货值金额6490元。当事人购销上述红双喜涮烤一体锅没有账目,没有相关的记账凭证。进货票据是执法人员检查后后补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包装箱内无合格证明的涮烤一体锅的事实,进而证明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证书的产品的事实。
2、2023年6月20日、2023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加油站积分兑换商品的库房货架上摆放有红双喜涮烤一体锅5台作为加油兑换积分兑换的奖品,还没有兑换该奖品,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3、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为自然人的事实;
4、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涮烤一体锅是“三无产品”、而“三无产品”是不能申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涮烤一体锅是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产品的事实。
6、2023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结合8月22日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管系统的证书编号为2021010712430925的信息,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涮烤一体锅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内的产品种类及代码: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里强制性认证产品。
7、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红双喜涮烤一体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2010713505659)复印件,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管系统后打印的证书编号:2022010713505659认证证书信息,证明了当事人提供的红双喜涮烤一体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2010713505659)是伪造的事实。
8、2023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仔细观察当事人提供的红双喜涮烤一体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2010713505659)复印件,发现是用大小不同两张纸叠加扫描或复印后的打印件(或复印件),复印件上方的打印时间2023/6/16 16:27、3 C 认证标识及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文字及最下方的 二维码、签发:谢肇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文字及图章网址及地址等内容是在一张纸上的,纸张复印的阴影颜色较淡。证书编号:2022010713505659,产品名称:涮烤一体锅,生产企业:永康市嘉能电器厂,规格型号:71*16.5*32.5cm,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4706.19-2008,发证日期:2022年10月26日等文字内容位于另一张较小的纸张上,纸张复印的阴影颜色较深。当事人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证明了当事人提供的红双喜涮烤一体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2010713505659)是伪造的,伪造的时间是在2023/6/16 16:27之后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伪造的红双喜涮烤一体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2010713505659)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涮烤一体锅没有3C认证证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强制性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9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认证处告(2023)1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是产品出厂的最低的门槛、是对产品出厂的最基本质量要求,只有符合这个最基本的要求的产品,才允许出厂销售,违者俗称“三无产品”。“三无产品”是不能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因为,只有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产品,才能申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当事人经营的涮烤一体锅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 号)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4号)(2023年8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 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 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本案的裁量幅度在3894元以上9086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强制性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4号)(2023年8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胡立诺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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